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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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30
•【字号】成发改环资[2012]877号
•【施行日期】2012.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环资〔2012〕877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
一、申请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优惠的证明事项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二、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证明事项
除营业税、增值税优惠要求的证明事项外,还包括:
(一)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三、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办理流程
(一)成都市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完工并得到用能单位确认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及技术人员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落实《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技术要求情况,合同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项目改造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设备说明,项目投资情况等。

并附项目合同文本、投入凭证、人员资质复印件,填报《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表》(一式四份)。

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对照税收减免证明事项要求,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对《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表》盖章确认。

市内跨区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打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由市发改委负责。

(二)成都市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申请报告,填报《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表》(一式四份)。

(三)税务机关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办理完后,节能服务公司携《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办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备案手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表
市发改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附件
备注:事项①原则要求3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
事项②主要审核是否为标准合同,内容是否明确为节能效益分享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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