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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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用工程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公用工程设施的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
第三条公司公用工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
公用工程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公司设立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组织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公用工程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协调、解决公用工程安全问题;
(四)对公用工程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公用工程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巡检;
(三)负责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
(四)参与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用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公用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三)发现公用工程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参与公用工程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章公用工程安全管理
第八条公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改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公用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施安全、
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条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公用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应做好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公用工程设施的应急预案应齐全,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操作
流程。
第十三条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定期进行,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公用工程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
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五条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对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及个人绩效
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组织。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