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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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如何拿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条件
优惠要求的条件为四点,分别是: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4.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们借此说下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优惠条件:
预缴申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规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填报:
1.如果“1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017年3号公告修改)》的
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如果“0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2017年3号公告修改)》的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5〕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
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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