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态规划的基本原理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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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态规划的基本原理与程序
城市⽣态规划的基本原理:⽣态位原理、环境承载⼒原理、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原理、⾷物链原理、最⼩因⼦定律、系统整体功能最优化原理。

城市⽣态规划的原则:⾃然⽣态原则,经济⽣态原则,社会⽣态原则,复合⽣态原则。

这些内容在后⾯的⽂章中⼀⼀涉及到。

城市⽣态规划的程序与报告编写可参考国家环保总局04年出的《⽣态县、⽣态市建设规划编制⼤纲(试⾏)》。

下⾯附上该⽂件。

附件⼀:⽣态县、⽣态市建设规划编制⼤纲(试⾏)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政辖区)
1.3 ⽣态县、⽣态市建设的⽬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环境保护及⽣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试⾏)》(环发〔2003〕91号)
(5)相关⽣态省建设规划
2.基本情况与趋势分析
2.1 ⾃然地理状况
2.2 社会经济状况
2.3 ⽣态环境现状
2.4 主要资源状况
2.5 社会经济发展与⽣态环境趋势分析
2.6 ⽣态县、⽣态市建设的优势与制约因素对⽐《⽣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试⾏)》(环发〔2003〕91号),找出差距,分析原因。

3.⽣态县、⽣态市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标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围绕全⾯建设⼩康社会,以全⾯、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关系,以⼈为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改善⽣态环境,培育⽣态⽂化,重视⽣态⼈居,⾛⽣产发展、⽣活富裕、⽣态良好的⽂明发展道路。

(1)协调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与⾃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特⾊。

(3)量⼒⽽⾏的原则。

不贪⼤求全,不盲⽬攀⽐。

通过规划编制,选择⽣态县、⽣态市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作为突破,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便于操作的原则。

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业规划相衔接。

规划⽬标与措施应尽可能做到⼯程化、项⽬化、时限化。

3.2 规划时限以规划的前⼀年为基准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标,应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或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3.3 规划⽬标
3.3.1 总体⽬标对⽣态县、⽣态市建设的预期⽬标进⾏定量与定性的描述,以充分展⽰规划远景⽬标。

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划的不同时限确定总体⽬标。

各地根据实际,⽣态县创建⼀般以5-10年为期,⽣态市创建⼀般以5-15年为期。

已开展⽣态省建设的地区,⽣态县、⽣态市建设规划的⽬标、任务,要与⽣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标、任务相衔接。

3.3.2 具体建设指标具体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参见《⽣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试⾏)》(环发〔2003〕91号)。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指标进⾏补充。

指标的确定应与不同规划期的⽬标相⼀致,并便于阶段⼯作考核。

3.3.3 规划指标体系列表表述⽣态县、⽣态市规划建设时段和指标值。

3.3.4 ⽣态县、⽣态市建设⽬标的可达性分析
4.⽣态功能区划(依据省域⽣态功能区划制订)
4.1⽣态功能区划⽅案
4.1.1 ⽣态功能区的基本概况
4.1.2 ⽣态功能区的⽣态环境特点、⽣态敏感性、⽣态功能服务重要性评价,以及主导功能定位
4.1.3 ⽣态功能区⽣态保护与建设⽅向
4.2 区域经济发展与⽣态功能区划的关系重点说明区域主导⽣态功能,阐明经济发展对⽣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明确禁⽌、限制和⿎励、倡导发展的产业⽅向及建议。

5.⽣态县、⽣态市建设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5.1 ⽣态产业体系建设
5.1.1 主要⽬标
5.1.2 产业布局与⽣态功能区划的⼀致性分析
5.1.3 循环经济与⽣态产业建设(包括⽣态⼯业、⽣态农业、⽣态服务业(⽣态旅游业等)等,此部分可根据当地实际进⼀步细化)
5.2 ⾃然资源与⽣态环境体系建设(⾃然资源较丰富或⾃然资源开发强度较⼤的县、市,可单独设“⾃然资源保障体系”⼀节)
5.2.1 主要⽬标
5.2.2 重点资源开发⽣态环境保护监管,资源开发⽣态恢复与重建
5.2.3 环境污染治理
5.2.4 ⾃然⽣态保护与建设
5.2.5 农村和农业⽣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5.3 ⽣态⼈居体系建设
5.3.1 主要⽬标
5.3.2 优化城(镇)功能区布局与景观结构建设
5.3.3 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综合整治
5.3.4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编制⽣态市、区建设规划时考虑)
5.3.5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编制⽣态县建设规划时考虑)
5.3.6 绿⾊社区、⽣态村建设
5.4 ⽣态⽂化体系建设
5.4.1 主要⽬标
5.4.2 倡导绿⾊⽣产和绿⾊消费
5.4.3 ⽣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教育
5.4.4 创建绿⾊学校
5.4.5 提⾼公众的参与能⼒
5.5 能⼒保障体系建设
5.5.1 主要⽬标
5.5.2 科技⽀撑能⼒建设
5.5.3 环境安全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5.5.4 相关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5.5.5 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6.⽣态县、⽣态市建设的重点项⽬
6.1 建设项⽬
6.1.1 建设项⽬名称
6.1.2 建设位置、实施期限
6.1.3 建设内容及投资(包括分年度建设内容)
6.2 建设⽬的及预期应达到的效果
6.3 责任单位附表:重点建设项⽬表
7.规划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1 投资经费估算
7.2 经费来源分析
7.3 效益分析
7.3.1 经济效益
7.3.2 环境效益
7.3.3 社会效益
8.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1 法制保障
8.2 组织保障(含领导⼲部⽬标考核)
8.3 资⾦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社会保障
附件⼆:《⽣态县、⽣态市建设规划编制⼤纲(试⾏)》实施意见
⼀、编制⽣态县、⽣态市建设规划,是创建⽣态县、⽣态市的基础,各地要⾼度重视、精⼼组织,认真按照《⽣态县、⽣态市建设规划编制⼤纲(试⾏)》(以下简称《⼤纲》)的要求,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施分类指导。

(⼆)要突出当地特点,扬长避短,开拓⼯作思路,⾛出具有当地特⾊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

(三)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业规划相衔接。

创建⽣态省的省份所辖市、县编制规划时,还应与⽣态省建设规划相衔接。

(四)要提⾼规划的可操作性,建设⽬标、任务应具体化,⼯作措施应尽可能做到⼯程化、项⽬化、时限化,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县(区)、乡镇。

⼆、⽣态县、⽣态市规划的编制,可以由所在地⼈民政府委托有关科研院所承担,也可以组织⾃⾝技术⼒量开展编制⼯作。

参与编制规划的单位和⼈员应当具有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熟悉⽣态县、⽣态市建设的要求。

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有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也要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员和实际⼯作者参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各地要严格规划编制经费预算,规划编制业务的委托和承担,应尽可能采⽤招标、投标⽅式进⾏。

四、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论证。

五、论证、修改后的规划必须经当地⼈⼤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六、县、市级全国⽣态⽰范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纲》进⾏;已命名的国家级⽣态⽰范区,可在原有⽣态⽰范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纲》的要求进⾏修编,形成⽣态县、⽣态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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