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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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 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
建筑面积规范:3.0.3
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 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 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
建筑面积规范:3.0.3
【例】某坡屋面下建筑空 间的尺寸如图,建筑物长 50m,计算其建筑面积。
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 =534.97m2
建筑面积规范:3.0.2
计算局部楼层时,要遵循“相加”的原则,而不是“扣减”的 原则,即:应该是逐层计算后相加计算建筑面积,而不是先乘层数 再扣减孔洞。
建筑面积规范:3.0.2
正确: 一层建筑面积=(0.1+4.2+3.6+0.1) (0.1+5.4+0.1)=44.80m2 二层建筑面积=(0.1+4.2+0.05) (0.1+5.4+0.1)=24.36m2 合计建筑面积 =44.80+24.36=69.16m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2014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筑面积规范:3.0.1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 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2
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定义仅规 定了三种部件“墙体、门、窗”,“栏杆、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 义,属于围护设施。
本规范局部楼层分两种:一种是有围护结构,另一种是无围护 结构。但需要注意,无围护结构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围护设施。如 果既无围护结构也无围护设施,则不属于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005规范】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 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 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6
1、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顶盖,二 是有侧墙(即规范中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不一定封闭)。计 算建筑面积时,有顶盖的部位按外墙(侧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顶盖的部位,即使有侧墙,也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2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05规范】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 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 计算1/2面积。
解:全面积部分:S=50 ×(15-1.5×2-1.0×2) =500m2
1/2面积部分:S=50×1.5 ×2×1/2=75m2
合计建筑面积:S=500+75 =575m2
建筑面积规范:3.0.4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 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2
【例】以右图为例: 假设局部楼层①、②、③层高均超过 2.20m,计算该建筑物建筑面积。
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2
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 积=5.49×3.49=19.16m2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 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 (3+0.1)=15.81m2
建筑面积规范:3.0.4
5、“场”的看台 (1)有顶盖无围护结 构的看台,无论是否有围护 设 施 , 均 按 顶 盖 计 算 1/2 建 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 围应是看台与顶盖看台 (2)有双层看台时, 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顶盖及上层看台均视为 下层看台的盖。
建筑面积规范:3.0.2
错误:
一层建筑面积=(0.1+4.2+3.6+0.1) (0.1+5.4+0.1)=44.80m2
孔洞面积=(3.6-0.05-0.1)(5.40.1-0.1)=17.94m2
合计建筑面积=44.80×2-17.94 =71.66m2
错误的原因是把客厅部分的外墙算了 两遍。
建筑面积规范:3.0.2
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 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 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 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 例如复式房屋。
复式房屋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 高较普通的房屋高,可在局部掏出夹 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 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 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 积。
【2005规范】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 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 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 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05规范】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 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 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由于坡道是从建筑物内部一直延伸到建筑物外部的,建筑物 内的部分随建筑物正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 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见下页图。
建筑面积规范:3.0.6
上图中,红色线标示出了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线的左侧、下侧部分 属于坡道出入口,按本条执行。
建筑面积规范:3.0.7
有顶盖的出入口
建筑面积规范:3.0.6
无顶盖的出入口
建筑面积规范:3.0.6
2、本条不单单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其他 出入口。如坡道向上,则侧面不一定是墙,可能是栏板,此时应以栏 板(视同为侧墙)外侧计算建筑面积。
3、本规范出入口坡道,无论结构层高多高,都只计算半面积, 这一点与2005规范不同。
3、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4、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 “外墙上口”取定。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 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详见3.0.1条解释。
建筑面积规范:3.0.6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4
1、本规范取消了“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改按“建筑空间” 进行判断,详见3.0.3条的解释。
2、本规范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说法,一律称呼为“顶盖”。 只要设计有顶盖(不包括镂空顶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 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顶盖。
3、本条共分三款,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款的适用范围有一定 区别:
建筑面积规范:3.0.3
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 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 间”。
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 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个 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 房间的具体用途,仍然可以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5
1、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相一致,故实 际在计算建筑面积时,无需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进行严格意义的划分。
2、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例如:基础底板上有填土层, 与±0.000结构板之间留有一定的空间,但无正常出入口),不属于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 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 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 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 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 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 算起。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 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建筑面积规范:3.0.1
3、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 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分墙体的加 厚部分,其高度一般为室内地坪 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也有的将勒 脚高度提高到底层窗台。因为勒 脚是墙根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 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故计算 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建筑面积规范:3.0.4
5、“场”的看台 (3)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 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5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 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 积。
【2005规范】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 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 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3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 积。
【2005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 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 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 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 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 脚),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规范:3.0.1
5、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 围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 建筑面积的计算:
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 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 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一款关于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顶盖不闭合)和 “馆”(顶盖闭合)都适用;
第二款关于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 第三款关于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
建筑面积规范:3.0.4
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如下图。无论是单层 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规范:3.0.1
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 筑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 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
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 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 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面积规范:3.0.1
(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 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 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 结构层上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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