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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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合体投标
一、何为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
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也标明: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二、联合体双方有什么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情形第(二)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
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联合体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四、联合体投标的形式
结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可以按三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专业是否相同
可分为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资质等级
可分为资质等级相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资质等级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3、组成联合体单位的法律性质
可分为法人与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和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以上是最基本的三种联合体形式,如果从排列组合与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还可以衍生出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不过最为常见的仍然是上述几种。

五、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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