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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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包括: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释义:
1、国家公园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2、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洋,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
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4、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5、海洋特别保护区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7、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
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8、基本草原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进行保护的草原。
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9、自然公园
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
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10、重要湿地
参照《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11、天然林
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森林。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维护
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
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根基,保护好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按其退化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原生林、次生林和疏林。
1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1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是指野生植物生长的重要区域
14、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自然产卵场:产卵场是指鱼虾贝等交配、产卵、孵化及育幼的水域,是水生生物生存和繁衍的重要场所,对渔业资源补充具有重要作用。
索饵场:是指鱼类和虾类等群集摄食的水域。
主要位于河口附近海区及寒暖流交汇处。
产卵场是指鱼虾贝等交配、产卵、孵化及育幼的水域,是水生生物生存和繁衍的重要场所,对渔业资源补充具有重要作用。
越冬场:水产动物冬季栖息的水域。
洄游通道:洄游性经济鱼、虾类的亲体主群,集群由越冬场游向产卵场生殖的必经水域。
天然渔场:是指鱼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物密集经过或滞游的具有捕捞价值的水域,随产卵繁殖、索饵育肥或越冬适温等对环境条件要求的变化,在一定季节聚集成群游经或滞留于一定水域范围而形成在
渔业生产上具有捕捞价值的相对集中的场所。
15、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
这里的“潜在危险较大”,含有“容易”和“严重”的意思,即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潜在”,当前侵蚀强度和程度未必严重,但一旦遭受扰动、破坏或遇到其他外力则使土壤侵蚀加剧甚至造成危害。
二是“危险较大”,可能导致表土层的土地生产力下降、丧失、难以恢复或不可恢复,也可能对下游地区造成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
这些区域一般人为活动较少,大多处在森林区、草原区、大江大河源头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以及水蚀风蚀交错地带,水土保持作用明显,人为活动容易对生态或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需要重点预防保护,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
此类区域,目前水土流失相对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上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一旦遭到扰动和破坏,则极易加剧水土流失强度造成较大的危害。
重点预防区的主要防治对策是预防保护和生态修复,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减少人为扰动;在局部实施抢救性治理的同时,在面上利用大自然的力量实施生态修复、封山禁牧,减少诱发水土流失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
——摘录
16、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这里的“水土流失严重”也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现状水土流失强度或程度严重,急需开展综合治理。
二是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适宜治
理,并可通过综合治理来控制水土流失强度和程度不再发展并逐步得到恢复。
此类区域,现状水土流失严重,人口密度较大,人为活动较为频繁,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水早风沙灾害严重,极易对当地和下游产生严重影响,是制约当地和下游地区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重点治理区的主要防治对策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政策、投入和科技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并在严重部位实施坡改梯、淤地坝等专项水土保持治理工程,以改善当地生产条件,提高群众生产和生活水平,通过重点治理促进退耕还林(草),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需求。
——摘录
17、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在风沙活动频繁、生态区位重要、应当治理但现阶段不具备治理条件或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连片沙化土地分布区,为了杜绝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维护地表原始状态、促进生态自然修复、缓解风沙危害、改善区域生态状况而依法划定并设立的封闭式禁止开发利用的地域。
2021年3月11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中国在内蒙古、青海等黄河流域5省(区)启动实施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项目,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3个。
全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面积扩大到177.17万公顷。
18、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所规定,第一二一条“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
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