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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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
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 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思考:其中有哪些规定属于真正的证明责任倒置?
例题:
•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 哪些是错误的?( )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 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 的承认即无效
相关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纳为“谁主张、 谁举证”,但该款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 《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 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 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 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规定显然受到法律要件分 类说的影响。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 说)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对该法 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 明责任。(法律条文中,凡以“但书”形式予以规定的 ,均为例外规范,亦即权利妨害规范。)
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 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 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证明的分类: (1)广义的证明与狭义的证明
•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 • 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
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证明责任为当事人展开攻击或防御提供了方向。 其次,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为法 院及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而避免产生案件因真伪 不明而无法裁判或者久拖不决的现象。
•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 法官的责任。
• 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 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
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
第二,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第三,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第四,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2)自认的类型
• 首先,根据表现的形式不同,自认可分为明示 自认与默示自认。明示自认规定于《民诉法解 释》第92条第1款;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 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 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规定于《民 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
• 其次,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 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 再次,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也将自认分 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3)自认的效力
• 首先,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作出自认的当事人 必须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 件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
• 其次,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自认一旦作出 ,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 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条文中,凡以“但书”形式 予以规定的,均为例外规范,亦即权利妨害规范。)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 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 1.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 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
• 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证明的难易程度 、举证人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 别等因素,将有失公允。
• 作用:
• 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 。
• 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 • 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
作用。 • 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
注意:
•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
• 最后,对法院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 ,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 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但是,法 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 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 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是举 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 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任” 。
•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 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 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 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 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 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 • 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
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
•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 ,证明责任为当事人展开攻击或防御提供了方向。其次 ,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为法院及 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而避免产生案件因真伪不明 而无法裁判或者久拖不决的现象。
的意义
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
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灭的事
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 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2.程序法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 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 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题:
• 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1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只承认曾借原告人民 币l万元.但已还了4000元。原告否认被告还款 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
A.原告应承担被告欠款10万元的证明责任 B.原告应承担被告还款4000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 责任 C.被告应承担自己欠款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 责任 D.被告应承担自己只欠款6000元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4)自认的撤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
申请撤回自认:其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二,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自认只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 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 是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 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
二、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 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 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 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 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
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
其中,第4、5、6、7、8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虽 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诉讼中的自认
(1)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概念: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 的承认。 构成要件:
第一,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 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 人陈述而不是自认。
2009司考卷三42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 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
• 证明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 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 度。
3.证据性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 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3.众所周知的事实 • 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 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8.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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