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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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1.11
•【字号】京地税检[1999]28号
•【施行日期】1999.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
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后,在10日内将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审批奖励手续上报市局备案。

奖励费用先由各单位在办案经费中垫付,市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实际支出的奖励数额返还。

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在确定奖励对象时,应本着鼓励公民举报、严格划分界限、实事求是的
原则,而对指使或参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又因各种原因事后进行举报的人,不能给予奖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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