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药召回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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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农药召回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 目的:为了保障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防止问题农药对上述领域产生危害,制定本召回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问题农药。
二、责任主体
1. 农药生产企业:负责问题农药的召回、处理和赔偿工作。
2. 农药销售企业:负责协助农药生产企业进行问题农药的召回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3.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问题农药的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召回程序
1. 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存在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告知农药销售企业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
2. 农药销售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问题农药,并协助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工作。
3. 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问题农药进行调查,并指导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召回工作。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6.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赔偿处理
1.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因使用问题农药导致的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与受害者进行协商,并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赔偿。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赔偿结束后,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赔偿情况。
五、记录和归档
1. 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问题农药召回记录,记录包括召回的数量、
时间、地点等信息。
2. 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将召回记录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
门备案。
六、法律责任
1.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停止销售问题农药的;
(2)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协助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召回的;
(3)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召回进展情况的;
(4)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赔偿的。
2.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召回计划的;
(2)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召回的;
(3)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的。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