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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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界定原则
1、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2、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3、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4、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非常严重或无可挽回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见附1)
2、重大教学事故
下列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⑴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造成师生在教学、实践、实验、实训和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⑵在教学过程中,暗示、鼓动学生NS、BK,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TK通知,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机构及人员
1、教学差错与事故报告人员:包括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当事人、现场师生、相关系部负责人、教学检查人员等。

2、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系部、教务处、院长办公会。

3、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人员:学院主管领导、系部或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

四、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的程序
1、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师生、教学检查人员、相关系部负责人应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如实报告。

2、对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系部可以直接组织认定,也可以由教务处组织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并由教学副院长主持认定。

3、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工作应以事实为根据,认真调查分析教学差错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按照本办法中关于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界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XXXXX教学差错和事故情况认定及处理登记表》(见附2),由系部直接认定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必须经由学院领导审批。

4、经过认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的事件,认定和处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XXXXX教学差错、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3)送达相关责任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系部主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副院长签发,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在院长办公会决定后由教学副院长签发。

五、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1、对发生教学差错的直接责任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

2、对发生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学院进行通报;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学院通报批评,在学期考核中评为不合格。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赔偿或处罚,学期考核结论直接评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发生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间接责任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分析原因,责成改进工作。

7、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间接责任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分析原因,根据情况进行必要处理或处分。

六、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教学差错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院财务处扣发责任人
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院财务处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0元。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警告处分,由学院财务处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教学单位,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七、申诉与投诉
1、教学差错或事故有关责任人在接到《XXXXX教学差错、教学事故通知书》后,有权在5日内向职能部门、主管院长提出书面申诉。

职能部门应在
收到书面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

2、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其认定处理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向职能部门、主管院长反映及投诉。

对署名的投诉,应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由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其它
本办法自2014年上学期起实行,原《XXXXXX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
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XXXXX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附2:XXXXX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附1: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附2:
XXXXX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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