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综[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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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锡劳社综[2006]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750元/月。

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6.3元/小时。

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二、调整宜兴市最低工资类别:
宜兴市最低工资类别由二类调升为一类。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调整到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8元/小时;从2007年4月1日起分别调整到新一类标准750元/月和6.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无锡”的总体目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

用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生产经营正常的,职工工资水平均应适度提高,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保障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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