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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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6.13
•【字号】黔交建设〔2017〕136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
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7〕136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贵州省公路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第1.0.10条“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的规定,高速公路应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为进一步做好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交通安全评价工作,尽可能在设计阶段消除高速公路的不安全因素,力争在设计阶段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留到高速公路建成后解
决,全面提高全省高速公路的安全水平。
根据近年来国家、部、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规范、可行的原则,经厅研究,对我省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安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5号)的时限要求,2015年8月1日起报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此,凡2015年8月1日后报批的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或2016年1月1日后报批的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安全评价,设计文件已经批复但未作交通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补作。
二、交通安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若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已进行了交通安全评价且施工图阶段方案变化不大的,施工图阶段可不再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三、交通安全评价原则上由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若同一项目存在多个设计单位,由总体牵头单位负责)。
原勘察设计招标内容中未包含交通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变更增加内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补充评价。
尚未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要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交通安全评价内容,并在报价要求中注明。
四、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补充评价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未批复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补充评价工作要求在批复前完成。
五、交通安全评价要以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隐患,降低交通事故风险,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交通组织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为目的。
评价成果应提出综合改善建议与对策,以《XXXX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报告》形式独立成册,由业主单位组织评审。
评审会除主管部门、高管局、路网中心及设计、咨询
等相关单位参加外,还应特邀专家,并邀请交警、安监部门参加。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