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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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从行政许可到备案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 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 协会实施)。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 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 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船舶 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 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 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 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 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 有效的货运程序。
未履行备案程序将会被处罚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其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 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 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 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 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 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船舶代理
代理类型
01 代理机构
03 分类
目录
02 主管部门 04 运输船
05 委托地位
07 集装箱
目录
06 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 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安排引航、 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机构
船舶代理机构各国设置不一,但业务内容大体相同。有的国家在同一港口有多家代理,有的是专门代理机构, 有的则设在轮船公司之内,有的国家代理机构还设有仓库等设施。
主管部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长பைடு நூலகம்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 的委托方法,请代理故则照管委托期间内所有到港的属于委托方或由委托方经营的到港船舶的在港业务,这种代 理关系称为长期代理。长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托。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 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为长期代理关系终止的事项主要有: 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企业倒闭等财务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 或委托人长期无船来港而要求终止长期代理关系。
另外,中国公路、铁路、内河集装箱运输近些年来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中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开创了新 的局面。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整体行情萧瑟,运输需求下滑,大部分航线运价走低。 未来中国集装箱运输行业仍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中国正在实现从集装箱运输大国向强国的转变。预计到 201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航运中心,到2020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2亿。
可见,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范围很广的综合性业务,包括所有原应由船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和少量应由 货主自行办理的与货运有关的业务。各国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都有自己的业务章程,但代理的作用和业务范 围却大致相同。如《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规定了船舶代理的20项业务。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大 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落实船舶离港情况,引水、拖轮,与船长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
谢谢观看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
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二)代签提 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 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的税款。”
委托地位
按照代理期间的长短划分,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达某一 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代理关系。但是,在中国,由于船舶代理业务长期以来都 是独家经营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习惯上会委托同一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代办有关业务。 也就是说经常出现民法上所说的“双方代理”的情况。虽然从代理的法理上说,这种“双方代理”是无效的可是 从中国船舶代理的现实考虑,却不能不承认这种现实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主次地位划分,在 中国还存在着所谓第二方委托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
运输船
班轮运输船
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 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 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 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 人代办。
1.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
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 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2.
集装箱
中国已初步建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 群体,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港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2007年,上海港已超越中国香港港,位居世界集装箱港口第二 位。深圳港、青岛港、宁波-舟山港、广州港、天津港、厦门港等都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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