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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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龚建
【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龚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当事人】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当事人-个人】唐静
【当事人-公司】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陆文婷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文婷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文婷
【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一、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二、本案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是否错误;三、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申请回避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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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一、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二、本案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是否错误;三、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争执的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关于研究道县师范、祁阳师范合并搬迁创建“永州高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2号)文件中已经对本案相关劳动关系已经作出要求,被上诉人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对本案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关系不属于非法解除,于法有据,上诉人据此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执的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为4149元,计算并无不当。
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系证实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之外的工资收入,不在前述法条的计算范围之内,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不当的
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执的焦点三,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并未发现以致发回重审的严重违法行为,上诉人也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唐静与上诉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54: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
2006年7月,唐静受聘进入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担任美术老师工作。
2017年1月15日,唐静(乙方)与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聘用岗位和期限……甲方现聘用唐静(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美术教师,于2017年元月15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无固定劳动合同。
二、甲、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六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按本学校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决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七条、劳动保险待遇。
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包含了劳动保险等其它待遇,并在乙方自愿的条件下,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购买养老保险劳动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国家法定有薪假日。
……第十一条、一方有违约行为的,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质内容继续有效。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变更、续签: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四条、聘期内连续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第十五条、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
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或不需要聘用的。
……第二十条、……(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
(三)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纪、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双方协商同意。
(四)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重新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应视情节承担违约责任。
……”。
(二)双方发生争议的起因。
2019年7月底,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合并成立的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由永州市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学,唐静被安排到新校继续担任美术老师。
在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搬迁到新校区(永州市陵区)办学期间,暂时使用“道县师范学校”作为过渡期间学校名称。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关于研究道县师范、祁阳师范合并搬迁创建“永州高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2号)文件中“两所师范原聘用教师要依规按程序择优聘用,具体操作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要求,告知唐静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唐静则认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与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合并成立,应当继续履行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与唐静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历经仲裁、诉讼的事实。
双方因协商不成,唐静遂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履行唐静与原祁阳师范学校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32610元(6522×5=32610元)。
3.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养老保险。
4.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补缴2011年元月至2019年12月的医疗保险。
5.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补缴2006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出反仲裁请求:“1.解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唐静之间劳动关系。
2.依照法律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唐静进行工资及经济补偿的结算。
”。
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
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16号仲裁裁决,裁决:“1.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与唐静之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在继续履行,是目前存在的事实。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次性支付唐静工资21527元。
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唐静缴纳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部分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唐静自行承担上述
时间段内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及其滞纳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4.驳回唐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
唐静不服该裁决,遂以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
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为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履行唐静与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唐静继续工作;2.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6月、8月至12月的欠发工资47477元,判令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20年1月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损失;3.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唐静缴纳2019年5月至本案审结时的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至本案审结时
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7月至本案审结时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部分及其全部滞纳金,唐静不予承担滞纳金;4.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向唐静返还2006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养老保险滞纳金16000元;5.诉讼费由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承担。
2020年
3月16日,唐静就该案增加诉讼请求:6.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1月
至12月的欠发工资47477元,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20年1月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损失;7.判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向唐静支付2019年4月至10月教导处工作、对口高考期间班主任津贴、补助、加班费、差旅费,合计人民币7282元。
该案审理期间,唐静于2020年3月14日收到了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1102民初63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唐静的起诉。
唐静对该裁定
不服,于2020年8月10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唐静又向
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
因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538.7元。
2.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76553.8元。
3.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8年绩效奖励3310.4元,2019年绩效奖励15000元,2020年绩效奖励5000元。
4.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8年1月-2020年福利待遇20000元。
5.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2019年4月-10月高考班主任津贴及加班费及教导处岗位津贴共计9410元。
6.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唐静补缴2006年8月-2020年4月的养老保险未买的部分和不足额部分,补缴2006年8月至2020年4月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7.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唐静失业保险金1130×24=27120元。
8.返还唐静为学校垫付的养老保险滞纳金16116.1元。
”。
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231号仲裁裁决,裁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次性支付唐静经济补偿54972.12元。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次性补发唐静工资29144.5元。
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唐静足额缴纳2006年8月至2020年3月14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部分,具体金额和程序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和规定为准;唐静自行承担足额缴纳2006年8月至2020年3月14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部分,具体金额和程序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和规定为准。
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按照永州市市直单位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永州市市直单位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42元/月),按月发放给唐静,直到唐静重新就业时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次性退还唐静垫付的养老保险滞纳金16116.1元。
6.驳回唐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
唐静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仲裁裁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11民终38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6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
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卷后,唐静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
诉,法院作出(2021)湘1102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准许唐静撤诉。
(四)双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的名义向唐静发出了《关于与唐静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为规范学校用工管理,确保学校用工平稳过渡,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2号)和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永州高师”或“学校”)2019年12月2日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永州高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讨论唐静同志的用工安置问题,现通知如下:学校已于2020年1月7日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诉请求解除与唐静劳动合同,现决定正式函告解除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2017年元月15日与唐静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你于签收本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将依据《劳动法》要求及劳动法规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
2020年2月25日”,该通知通过邮政EMS方式寄送,唐静于2020年3月14日签收。
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双方自此解除劳动关系。
(五)唐静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情况。
唐静在职期间,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按照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唐静缴纳了200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唐静交纳了2019年1-4月、7-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未为唐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018年12月,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为唐静补缴2006年8月-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时,唐静支付了本应由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的滞纳金16116.1元。
唐静已领取了2018年度的福利待遇,并领取了2019年度上半年的福利待遇。
双方因就本案争议事项协商不成,唐静自2019年下学期起未交纳工会会费,此后的2019年防暑降温物资、2019年中秋物资、2019年下期六城同创知识竞赛奖金100元、2019年国庆物资、2019年国庆文体活动奖金300元、2019年下期防寒物资、2020年元旦物资、2020年春节慰问物资经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造表发放,唐静未领取;2020年元旦趣味运动会奖金150元、书画比赛奖金50元唐静领取后又退回工会;2020年3月后清明节物资、2020年疫情防控物资,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造表时未再将唐静纳入发放范围。
原祁阳师范学校搬迁至新校区后永州聘请的教师更换了新的劳
务派遣公司,并由新的劳务派遣公司造表(含唐静)发放劳务人员误餐费300元/月,唐静未领取;2019年9月(表内列有唐静)第35个教师节发放慰问金300元,唐静未领取。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给其聘请人员发放2019年度奖励为2000元/人。
2019年9月17日,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过永州市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唐静发放2018年度奖励2000元;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的账户向唐静补发了2019年6月、7月的基本工资共计6094元(3047元×2个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因发放渠道、方式等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唐静一直未领取。
经核实,此期间唐静的应发工资(未扣除应由唐静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为:2019年8月基本工资3047元、基础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晚自习120元、社团224元;2019年9月基本工资3047元、绩效工资1592元、社团150元;2019年10月基本工资3047元、绩效工资1316元、社团50元;2019年11月基本工资3047元、绩效工资1592元、社团50元;2019年12月基本工资3047元、绩效工资1592元;2020年1月基本工资3047元;2020年2月基本工资3047元;2020年3月半个月基本工资1523.5元。
双方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唐静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除前述未发之外,已发的为:2019年3月基本工资3047元、奖励工资1021元;2019年4月3047元、奖励工资1091元;2019年5月基本3047元、奖励工资1301元;2019年6月基本工资3047元、奖励工资800元;2019年7月基本工资3047元。
唐静已发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47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基础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超量奖励性绩效工资2-出勤、签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因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是计算唐静月平均工资的基数,故唐静第二次庭审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中奖金、十三个月工资的是否存在及数额为多少在本案中应一并审查;唐静在第二次庭审辩论阶段提出、庭审结束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明确的违约金属独立诉请,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审查。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与唐静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应向唐静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及一个月代通知
金?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唐静月平均工资为多少?二、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未向唐静支付的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为多少?三、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应向唐静发放2018年1月至2020年福利待遇20000元、2019年4月至10月高考班主任津贴及加班费17170元、2018年绩效奖励3310.4元、2019年绩效奖励15000元、2020年绩效奖励5000元、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第13个月工资24000元、补发2018年的奖金12500元?
四、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应向唐静支付失业保险金29808元(1242元×24个月),并为唐静足额补缴2006年8月至2020年3月14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退还唐静承担的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关于焦点一:1.关于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唐静与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现原湖南省祁阳师范学校与原湖南省道县师范学校已合并成立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即本案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履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对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涉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解除条款内容为“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或不需要聘用的。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永州市政府《关于研究道县师范、祁阳师范合并搬迁创建“永州高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2号)文件中“两所师范学校原聘用教师要依规按程序择优聘用,具体操作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规定情形,亦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唐静主张本案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唐静支付经济补偿,故唐静要求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唐静主张代通知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的规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既未依法提前三十天,也未依双方合同约定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唐静,故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需要额外支付唐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唐静上一个月的工资为3047元,故对唐静该项诉请,法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
3.关于唐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因此需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的规定,餐补等福利待遇不纳入工资总额计算。
因此,经核算,唐静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149元[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2019年绩效奖励2000元,3047×12个月+1021元+1091元
+1301元+800元+920元+1592元+1316元+1592元+1592元+2000元=49789元÷12个月]。
唐静自2006年7月起在原祁阳师范学校工作至2019年7月底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后继续在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处工作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计十三年八个月,永州师范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