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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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工作的管理,规范房产测绘活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房产测绘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房产权界址等方面的测绘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房产测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房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相关材料;
3. 测绘项目的技术方案;
4. 相关户籍和联系明等材料。

第四条审批程序
房产测绘的审批程序如下:
2.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3.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4.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最终批准或拒绝决定;
5. 批准后,申请人可以进行房产测绘工作。

第三章房产测绘质量监督
第五条监督机构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监督措施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房产测绘进行监督:
1. 检查和验收房产测绘成果;
2. 对房产测绘项目进行抽样检查;
3. 接受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2. 违规进行房产测绘活动;
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产测绘工作。

第八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要求限期改正;
2. 取消相关测绘资质;
3. 给予罚款。

第九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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