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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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琼建监[2007]18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海南省、三亚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均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是指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防护设施。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和海南省、三亚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五条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属于行政规费,建设单位要按时全额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基本部分、浮动部分计费基数为工程综合价,费率执行海南省定额。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

第六条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实施细则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编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方案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费用不纳入招标工程总价进行投标,施工单位中标后,纳入工程总造价。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载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

求、结算事项、调整方式等条款及实施的其他相关内容,相关要求须符合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备案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把应预付的基本部分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和说明以及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明确告知招标人,并责成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

第七条三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格为最低标准。相应的费用支付标准为:评定为不合格的,扣除全部浮动部分的费用,合格的奖励浮动费用的60%,优良的奖励浮动费用的80%,被评为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的,奖励浮动部分费用的100%。

浮动部分费用由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监督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琼建函[2007]143号)对施工阶段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后,建设单位依据评价结果予以支付。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不合格、

合格、优良。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部分费用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部分费用不得低于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浮动部分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结清备案表》,并经施工单位确认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备案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活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以及各自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范围。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上报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总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

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包单位如挪用或拒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直接扣除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投标时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停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事故(含一般事故)以上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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