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深圳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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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深圳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
换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12.09
•【文号】汇复[2009]264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深圳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
的批复
(汇复[2009]2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州市分局:
《关于在深圳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请示》(深外管[2009]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统一深圳地区有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与银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设置外币兑换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二、你分局应对办理该项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新设置(包括更换已设置的)外币兑换机应具备个人身份识别功能;
(二)外币兑换机应主要设置于银行网点内部(含自助银行),以及机场、酒店等境外游客出入频繁场所;
(三)外币兑换机仅限于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和人民币现钞之间的兑换,不得办
理客户持信用卡的兑换业务,并且每笔兑换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500元人民币;
(四)兑换价格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五)兑换业务应按《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纳入结售汇统计;
(六)兑换机设置应符合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外汇指定银行设置外币兑换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应事前向你分局申请备案,你分局应依照上述管理要求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四、你分局应加强相关情况的分析统计。
(一)及时监测兑换机设置的数量和兑换规模,分析兑换业务的笔数、金额、币种等特点;
(二)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现场指导和定期核查;
(三)你分局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局国际收支司和经常项目管理司报告。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