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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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法释[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