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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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
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备注:1.本表第3-10栏数据填报说明: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期实际不满一个年度的,以企业实际纳入核定扣除期起至该年度结束的数据为准。

2.本表第2栏,根据纳税人调整所属年度内,按照核定扣除方法实际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

3.本表第3、4、6、9栏数据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本表第5、10栏数据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5.本表第7栏中的“扣除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如:餐饮企业为6%。

6.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7.“生产(营业)成本”,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企业“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的相关费用。

8.“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9.“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10.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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