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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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冀价管〔2015〕185号) 河北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
量的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9日
自此碳纤维电地暖的使用成本再一次降低,同样每天24小时的使用情况在原有基础上下大致可以降低使用成本20%左右。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转载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的通知
原文地址: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作者:聚娇碳纤维电地暖
二、峰谷时段划分及峰谷电价 (一)峰谷时段划分: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二)峰谷电价 1、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 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 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2、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 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3、符合《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63 号)要求,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 4、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 钱。 三、有关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公司认真做好峰谷分时电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电网企业要加 快“一户一表”改造和电能表计的更换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 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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