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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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
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31
•【字号】并政发[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的通知
(并政发[2004]33号2004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要,促进太原社会稳定,实现率先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太原市应急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编制目的
针对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整合现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资源,明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指挥、处置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指挥体系。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体系。
通过总体预案的编制,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属地管理,达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
步增强太原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威胁和危害。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减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属地管理的原则。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太原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建立市、区(县、市)两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平台,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实现“分级管
理、按级负责、逐级提升”的应急机制。
平战结合原则。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要求,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与国防动员结合起来,加强与驻军、武警的协调配合,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强化应急分队培训、演练,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处置能力,实现平时应对突发公
共事件与战时保障的有机结合。
社会参予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
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四)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2、地方法规、规章:《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太原市消防条例》、《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3、城市发展现状:太原是山西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是我国中西部地区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大型城市。
太原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不稳定,市区周边存在较多自然灾害隐患。
太原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市中心区人口密集,经济、
社会活动集中,存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因素。
制定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政府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太原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
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因素
(1)现状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等
4大类16种:
(2)特点
太原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聚集,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频繁;市区周边多矿区,地质构造复杂,形成了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并发,灾害种类多、损失重、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的特点。
随着太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将是太原主要的人为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沙尘暴、雪灾等将是太原主要的自然灾害。
地震、环境污染、城市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将是太原主要的潜在灾害。
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推广普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传播、蔓延等
将成为太原新的致灾源。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1、设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主要领
导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职责: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程序提请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行使法定权利、采取应对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太原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周边城市、驻军支援;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武警关系;在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全市性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程序,并实施组织指挥。
2、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设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处室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市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太原市及周边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特大、重大信息即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定期组织修订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实现各专业系统、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周边城市关系,统一调配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资金,指导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事件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市民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进行预案演习;承担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
事项。
3、聘请社会各界专家、科技人员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为太原市
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市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4、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工
作。
5、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工作(见附图)。
市应急委员会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最高组织机构,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办公室开展工作,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统一指挥。
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最高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事件相关单位参与市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
组织指挥。
(三)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武警应配合太原市搞好并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
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建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对涉密重要信息,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研究发生在本市周边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汇总分析本系统管理范围内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市应急办公室接到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报请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
准,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的接收、分析整理与传递工作(办公室电话为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各县(市、区)、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准备,并适时启动专家组。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各职能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络管理、智能分析、数字传输,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建立太原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预警信息跨区
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
(四)预警级别与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属于单灾种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其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无伤亡或伤亡人数较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自行处置。
黄色等级(Ⅲ级):属于一定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发生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自身力量无法处置,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橙色等级(Ⅱ级):属于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严重、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事件涉及多区域、多部门,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多个职能部门或行政
区域协调配合处置。
红色等级(Ⅰ级):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动员全市力量,或调动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武警及周边城市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处置。
2、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各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时,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作
进一步细化。
3、预警级别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应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4、市应急办公室接到预警建议报告后,经分析研究,认为事件势态严峻,有
扩大、蔓延趋势,可能涉及市多个区域,或将对全局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
变更预警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涉及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大小等,
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仅靠个别单位与职能部门自身力量
和资源能够自行处置的一般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需要调度少数部门、县(市、区)力
量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的较大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多个区域相关单位力量和
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重大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发生突然、事态复杂,将对全市或市大部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威胁,需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以及需要请求省、周边城
市、驻军和武警应急支援的特大事件。
与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相对应,确定应急预案的级别。
2、预案制定
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其
中:
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市政
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和修
订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实施。
Ⅰ级预案启动:由市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
预案启动后,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由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应急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外援单位领导组成。
其中: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对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外援单位领导任执行指挥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Ⅱ级预案启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
预案启动后,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其中: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全面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Ⅲ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
预案启动后,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
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
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
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办公室应通过市外事办或市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
准,启动相关预案。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公室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指定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
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
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市应急办公室
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市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驻军、武警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太原市自身控制能力,需省或其他城市提供相应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相应机构,并申请省宣布本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四)新闻报道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市应急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组,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五)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处置完毕、伤亡人员得到救治、灾区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经批准后,退出应急状态。
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应急办公室宣布
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灾民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对损失情况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要根据市应急办公室通知,立即启动社会捐赠机制,并指导协调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捐赠组织做好捐赠工作。
(三)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灾区财产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调查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办公室。
由市应急办公室总结分析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
六、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技术和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