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与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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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与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当事人-公司】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锡国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宋志安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锡国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宋志安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锡国宋志安
【代理律所】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告】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9:32:44
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与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290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洪波。

上诉人(一审被告):褚淑霞。

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59432L。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国,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安,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缓免交诉讼费,因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的缓免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黄燕慧
审判员王惠嫦
审判员钟满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远辉
袁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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