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8国道通州金沙至海门三星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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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8国道通州金沙至海门三星
段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号】苏国土资预〔2014〕159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28国道通州金沙至海门三星段工程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苏国土资预〔2014〕159号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228国道通州金沙至海门三星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
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起点位于228国道通州城区绕城段,终点顺接叠港公路,路线全长
10.286公里,工程总投资约4.8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已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视同立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二、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海门市三星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符合《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工程正式用地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总规模
56.0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3.7731公顷(耕地19.9269公顷),建设用地
28.0567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占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并将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五、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的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228国道通州金沙至海门三星段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