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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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30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还贷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确定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商品房空置积压以及其他原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无法按期偿还,以商品房还贷的,其接收该商品房的金融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以新建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到期无法偿还,金融单位将其房产收回的,其房产抵押单位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非商品房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地点及计税依据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非商品房项目,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建房项目,凡计税额未按市场销售价计算的,在计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不能比照商品房按售价45%的比例扣减政策,应按其全额计税。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中设备投资是否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凡列入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总额的设备投资,都应按规定金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1、凡由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立项,不论是自建、联建、代建或是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为项目实际投资人。
2、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商品房的购买者。
(五)关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多方投资建设的应税项目,应由立项单位按规定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各项纳税事宜。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
1、应税的企事业单位按统一房改政策将单位公有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后,个人享有全部或部分产权,而单位帐面上仍保留全部或部分房产价值的,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个人购房后,凡自住的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出租和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其占用土地按个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计算和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可采取委托代征或直接征收等方式进行。
(二)关于经营性的以度假娱乐为主的垂钓场所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对各类以盈利为目的度假娱乐的垂钓场所用地不适用养殖业的免税规定,而应按一般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文艺演出剧场、体育比赛场馆、旅店业、仓储业的征税问题
1、凡在文艺演出剧场、体育比赛场馆举办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取得场租的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举办文艺、体育活动以外的场租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旅店、招待所等非住宿业务(服务)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凡工商营业执照明确主营业务是仓储业的,其仓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但出租用于非仓储业务的租金收入应征收房产税。
上述未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应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厂房内机器设备的建筑基础部分房产税的征收问题
按房产税有关规定精神,房产原值应包括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房屋基础,因此,对企业厂房内安装机器设备的建筑基础部分,如果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必须进入房产原值,且与厂房基础合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必须一并计征房产税。
但在实际征收中,因个别大型企业机器设备的机座部分价值占房产原值比例过大,报经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五)关于军需企业房屋及用地征免税问题
1、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厂房、车间、仓库等房产免征房产税,其房屋及相关的建筑物用地免征土地使用
税。
2、凡专门生产经营民品的厂房、车间、仓库等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房屋及相关的建筑物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办公楼、非生产用房等共用房屋和这些房屋及相关的建筑物用地、厂区内其他用地,如生活区用地、厂区内(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的铁路专用线、道路、绿化用地、空地等共用土地,应按比例分别计算应征收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其比例的确定按军民品各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划分,具体以上年度军民品收入比例为依据,每年调整一次。
(六)关于农业户口村民购买商品房或城镇私有房屋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农业户口村民购买商品或城镇私有房屋,凡是自住的免征房产税,其土地按居住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从事经营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一)关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应税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合同名称变更后印花税税目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新的《合同法》分则中法定的合同名称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税目的合同名称不同,在国家新的文件下发之前,为便于征收,暂对有关合同名称适用税目明确如下:
“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征税;“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征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不同的内容分别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征税。
“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按“货物运输合同”征税;“仓储合同”按“仓储保管合同”征税。
“技术合同”中专利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其他合同,按印花税的规定掌握征免印花税。
(三)关于商品房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1、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适用“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按万分之三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凡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并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