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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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组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纳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
作,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均明确指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要求把这些制度作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础。
近两年,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逐年快速上升,客观上反映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仍存在执法不规范、程序意识不强等问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已势在必行。
目前,积极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取得突破,是进一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在“败诉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取得制度突破,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查自醒、自我约束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执
行《办法》的重要意义,以依法行政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积极纠正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败诉责任,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二、加强法制培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办法》确定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惩处行政执法败诉案件中有过错的责任人员是制度手段,教育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是制度目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食品药品专业法律规和依法行政知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减少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力避免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结果的发生,整体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完善败诉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把“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作为执法责任制度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06
年12月1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对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思路,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败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是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负责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济追偿。
各司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办。
第二章败诉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应当给予赔偿的。
第七条因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
(一)案件结果报告。
局机关各司室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告其分管局长,并通知政策法规司。
(二)执行情况报告。
局机关各司室应在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其分管局长,并通知政策法规司。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件生效的败诉结果由政策法规司依法确认。
政策法规司应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确认行政执法案件的败诉结果,向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附件1),并抄送人事教育司、驻局监察局。
第三章过错调查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败诉的,经败诉结果确认后,应当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过错情形是指: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的。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过错情形是指: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
(四)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十二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过错情形是指:
(一)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依法应当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十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过错情形是指:(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的;
(三)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而
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的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的,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八)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无过错,
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的,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上级领导违规干预的;
(三)其他原因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自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过错,确定败诉责任;会同人事教育司、驻局监察局研究、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附件2)报局长会审议。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由主管局长批准。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经审议通过后,10日内送人事教育司、驻局监察局执行。
第十八条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驻局监察局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移送书》(附件3)报局长会审议同意,办理移送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四)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处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人事教育司、驻局监察局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将决定书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责任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由办公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败诉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依法定程序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负责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在责任确认、追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5月”、“10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药品审理评委员会办公室(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价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败交谊舞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1、《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
2、《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3、《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移送书》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
确认书编号
(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
现将法律文书送你司室,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
根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政策法规司对你司室涉及的败诉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请予积极配合。
年月日(公章)
抄送: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
案由:
责任人:所在部门:职务:
败诉过错行为事实和证据:
责任认定理由:
责任追究种类和依据:
年月日(公章)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责任人,交责任人所在部门。
附件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移送书
移送书编号
(接受移送单位):
经调查,我局认为所在部门、所在职务姓名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你单位审查。
此致
年月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