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向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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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向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公布日期】2012.05.18
•【字号】苏统[2012]57号
•【施行日期】2012.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关于向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苏统〔2012〕57号)
各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园区统计办:
为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促进统计事业发展,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统计局决定向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以彰显他们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工作岗位不限)的在职工作人员。
2.在乡镇、街道级统计机构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工作岗位不限)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登记的方法和要求:
各地统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的认定和登记工作,并负责按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队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分别汇总填写《县级以上政府和调查队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汇总表》、《乡镇和街道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汇总表》,并于5月31日前报苏州市统计局法规处。个人填写的《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由各地统计局留存。
对在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任职的入围人员,由国家统计局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镇(街道)级统计机构任职的入围人员,由苏州市统计局颁发荣誉证书。不设奖品、奖金,不享受待遇。荣誉证书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苏州市统计局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联系人:陈建国王惠娟联系电话:*************
附件:1.《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略)
2.《县级以上政府和调查队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汇总表》(略)
3.《乡镇和街道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汇总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