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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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19
•【字号】辽政办发[2009]89号
•【施行日期】200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交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交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
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省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省内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三)承担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全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实施路政管理;组织实施省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五)承担全省水路运输、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省水路运输、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船舶运输、港口经营、水运辅助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宜建港岸线的布局规划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港口、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省内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止船舶污染;负责全省运输船舶、海(水)上设施检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和修造运输船技术条件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八)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十)制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研开发,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会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督察督办、综合调研、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交通有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省交通厅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上报和下达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及港口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资政策;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有关岸线使用、环境保护、利用外资工作;承担全省交通战备工作有关公路、水路交通保障方面的职责。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有关融资政策和财务、会计、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专项资金的预决算、信贷和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价和收费项目;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审计工作,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综合运输处。
参与涉及综合运输体系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六)基本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
批、施工许可、实施监察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科技外事处。
组织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负责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负责有关外事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组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承担省政府委托的省内铁路建设征地动迁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后期运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
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街接平衡。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能分工。
省交通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两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