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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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号】赤政发[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赤政发〔2014〕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整合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
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实现部门内部的综合行政执法;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牧业、交通运输等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领域,依法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建立并实施委托执法机构公告、报告制度。

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必须经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并公布,方可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将受委托组织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以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情况,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创新行政指导模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关于“保护合法、服务守法、制裁违法”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指导新模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

在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要时制发执法建议书,指出其行为违法之处,并告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督促其自觉守法。

(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调解制度,明确调解事项、立案登记、调解程序、调解结果、文书格式等内容。

对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纠纷、治安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通过疏导、说明、协调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及时化解
社会矛盾。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程序,接受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梳理审核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裁量权、执法文书、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细化行政执法权力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并将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二)规范行政检查。

建立并落实行政检查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完整记录行政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并将行政检查记录入卷归档,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抽查行政检查记录。

除因办理案件需要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其他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

(三)规范行政处罚。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规范行政强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

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后制作决定书;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规范行政许可。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历年下放、取消及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清理行政许可项目,
能够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够交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全部移交;能够下放基层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调整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要提高许可工作效能,部门许可权要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要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许可事项和人员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

(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严禁摊派,不得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捐赠、集资、赞助、购买指定商品及加入收费性质的学会、协会,不得强迫订阅报刊、刊登广告。

(七)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当前,要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继续加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法发〔2012〕80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赤政字〔2012〕199号)的贯彻实施力度。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体系。

要根据执法依据及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裁量基准。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凡是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应当统一使用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执法文书应尽量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

在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时,应全面、准确填写相关内容,载明法律依据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抄录具体内容。

行政执法完结后,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四、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目录,梳理汇总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并于每年7月和12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从主体是否适格、职权是否适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以及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政府令第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等监督制度,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之中。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定期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考核评议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职权,切实解决职
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

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执法人员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四)强化行政复议应诉。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推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口头申请的,应做好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

健全网上申请程序,尝试受理网上申请。

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有异议的申请,可先行进入程序,并积极组织协调,力争在复议程序中解决争议。

对因诉讼等需要复议机关提供受理手续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按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明确告知解决途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

能够自纠的自纠,不能自纠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普遍违法执法行为,应当依法制作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对行政执法部门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意见书的形式,责成被申请人重新核实、进行协调。

如协调不成,责成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并告知救济权。

凡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应诉答辩职责。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市政府在责令其纠正的同时,将在年末依法行政考核时扣掉相应分值,并书面建议人事和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
发〔2011〕21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有效实施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

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配套制度,对没有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的执法机构,不予公布其执法主体资格;对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聘用的协助执法的人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协助执法人员的长效管理办法。

(二)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培训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通过执法任务分解、问题剖析、以案说法、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通用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培训使用自治区统编教材和市人民政府新编《依法行政通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汇编》、《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示范文本手册》,用以指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考试从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市、各旗县区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应当建档,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活动,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应急处置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的能力。

(三)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基层执法队伍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并实施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保障行政执法顺利进行。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工作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大力推进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大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使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适应法治建设大局和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要求。

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网上执法工作平台,逐步实现执法岗位、执法办案、执法文书、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考评等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

加强指导和服务,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中区直驻赤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大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为繁荣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供执法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确保本实施方案的全面贯彻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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