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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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
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第五章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论文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创新工作,以科学、系统地总结研究结果和方法、阐述创新意义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
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学校的论文格式要求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
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第六章学士学位工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
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士学位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士学位
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对学位论文答辩、学士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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