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质量要求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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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质量要求及判定标准
1废钢铁质量要求
1.1废铁的碳含量一般>
2.0%.Ⅰ类废铁(即优质废铁,以下简称优废)硫、磷含量分别≤0.07%和0.40%。

Ⅱ类废铁(即普通废铁,以下简称普废)硫、磷含量分别≤0.12%和1.00%。

1.2废钢的碳含量一般<
2.0%,硫、磷含量均≤0.050%;残余元素中镍≤0.30%、铬≤0.30%、铜≤0.30%、砷≤0.20%,且除锰、硅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0.60%。

1.3废钢铁必须分类,并按约定的尺寸要求供应。

1.4废钢铁表面无严重及剥落状锈蚀。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表面附着的铁锈厚度应≤单件厚度的10%。

1.5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脂、耐火材料、炉渣以及珐琅等,打包块不应包芯、掺杂等。

1.6废钢铁还不得混有以下物品:
(1)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废旧武器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
(3)橡胶和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板车、自行车、摩托
车、玩具车轮胎);
(4)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5)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其浸出液中PH≥12.5或PH≤2.0的夹杂物;
(6)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 1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7)放射性废物,具体要求按GB16487.6执行;
(8)成分不明的批量铸件;
(9)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废物;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感光材料废物;铍、六价铬、砷、硒、镉、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10)渣铁、炉底铁、铁合金、生铁、合金炉条、离合器片、油桶、废钢压块、地条钢、电梯铁、配重生铁块、微量元素含量高的废钢、电阻丝(内是绝缘材料)、含高硫磺的散热片、高锰高铬衬板、碎料(碎锅铁、碎落水管、统料等级以下的铁钉、瓶盖、铁皮等细碎料)及袋装废钢铁;
(11)金属矿类、冶炼渣;
(12)其他影响炼钢、炼铁的物品。

1.7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废钢铁必须拆解且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的,应全部横/纵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的,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等残留物。

1.8废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等,应经过技术处理、清洗干净。

进口废钢铁应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盛装或运输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1.9报废武器类的废钢铁,由卖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且卖方应提供报废武器所属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报废武器名称、来源,确保已作技术性安全检查和处理和不具危险性的承诺,否则买方拒收。

1.10废钢铁中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
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5‰。

2废钢铁等级分类
2.1废钢铁等级分类标准
表1废钢等级分类标准
类型级别型号外形尺寸及重量要求典型举例
特级废钢特级废钢外形尺寸
≤600×400×300mm,厚度
≥10mm,单重:≤1000kg,
圆柱实心体≥16mm。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
坯、切头、切尾、铸钢件、
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件。

工字钢、槽钢、角
钢、钢坯切头;中厚板切
头,船板;防盗网、工业冲
片、冲粒、厂内废钢、织布
机、报废钢材、钢圈、汽车
前后桥、汽车大梁、链条、
履带、板弹簧、管材、钢
轨、转子定子、齿轮、螺丝
螺母、滚筒、液压杆、千斤
顶、钻头、避震器、废旧工
业设备等。

重型废钢重型废钢外形尺寸≤800×600×300mm,厚度≥10mm,单重:≤1000kg,圆柱实心体≥16mm。

中型废钢中型废钢外形尺寸
≤800×600×300mm,厚度
≥6mm,单重:≤ 500kg,
圆柱实心体≥8mm。

报废的钢材、车船板、机械
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
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
材、汽车车轮、板弹簧、齿
轮、废旧工业设备、切边、
角钢、钢机器废钢件、拆船
废钢、厂房结构件、铆焊
件、铸钢件、建筑构件、普
通构件、普碳管、钢板、液
压杆、千斤顶、钢圈、汽车
大梁、螺丝螺母、板车轮、
滚筒、避震器、摩托车链盘
等。

小型废钢小型废钢外形尺寸
≤600×400×300mm,厚度
≥3mm、单重:≤500kg,圆
柱实心体≥5mm。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
车船板、螺丝、螺母、废旧
设备。

小弄角钢、钢、门窗
料螺纹钢筋、防盗网及各种
小型材、边角料、冲粒、冲
片、避震器、汽车车架、钻
杆、滚筒、钢圈、钢板等。

统料型废钢 统料型废钢 外形尺寸≤600×400×300mm,厚度≥2mm,单重:≤500kg,圆柱实心体≥3mm 各种工业废钢、社会废钢之边角料、冲压件余料等,如
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
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自行车件、小型管件、农用钢、小型结构件、家用钢
件、摩托车车架、滚筒、链
条等。

轻料型废钢 轻料型废钢 外形尺寸≤600×400mm、厚度≥1mm 各种工业废钢、社会废钢之边角料、自行车架、铁丝、铁钉、锅铁等。

优质废铁 优质废铁 外形尺寸≤800×600×300mm,单重≤1000 kg 各种设备铸件、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阀门、汽车轮毂、缸套、缝纫机、电机
壳、优质扣件等。

普通废铁 普通废铁 外形尺寸≤800×600×300mm,单重≤1000kg 铸铁管道、井盖、地漏、落水管、铸铁锅、铸铝锅、链排、扣件、灶具等。

拆船板 拆船板Ⅰ 外形尺寸≤600×600×300mm, 厚度
≥5mm 报废船只拆下的船板废钢 拆船板Ⅱ 外形尺寸≤600×600×300mm, 厚度
≥3mm
钢筋切头 钢筋切头 直径≥12mm,长度≤100mm 螺纹、线材、圆钢等。

钢筋打包块 钢筋打包块 外形尺寸≤1000×600×600mm ,圆柱实心体:≥5mm。

螺纹、线材、圆钢等。

暂时停收 锻打料 锻打料 外形尺寸≤400×400mm,厚度≥2mm 冷热煅冲件废料、螺丝、螺母等
废电机转子定子 转子定子 外形尺寸≤600×400mm,散片重量≤10% 废电机转子定子,散片重量≤10%,若>10%,超出10%部份进行等量扣重处理。

破碎型废钢 特级破碎料 看实物,厚度≥2mm,外形尺寸≤150×100 mm ,堆比重≥1.4 厚度达到要求的废钢,如锡钢片、摩托车架、自行车架、汽车壳等破碎加工而成。

破碎料Ⅰ 看实物,厚度≥1mm,外形尺寸≤50×50mm ,堆比重≥1.0 破碎料Ⅱ 看实物,厚度≥0.5mm ,20mm≤粒度<50mm ,堆比重
≥0.7
剪切炉料剪切料
厚度≥2mm,外形尺寸
≤400×400mm,圆柱实心体
≥5 mm。

角钢、槽钢、工字钢、钢
板、钢管等工业边切余料
(新料)、建材剪切料(旧
料,钢筋、圆钢、线材、单
根直径≥5mm的钢绞线)。

炉料型废
钢Ⅰ
厚度≥3mm,外形尺寸
≤400×400mm,圆柱实心体
≥5 mm
角钢、槽钢、工字钢、钢
板、钢管、滚筒、钢筋、圆
钢、线材、直径大于1mm的螺
丝螺母、大于1mm的冲压边角
料、单根直径≥5mm的钢绞线
等(不限制新料,钢管内无
结垢,无明显剥落氧化层)炉料型废
钢Ⅱ
3mm>厚度≥2mm,外形尺寸
≤400×400mm
2.2表面氧化、腐蚀(以下简称锈蚀)的废钢铁,锈蚀厚度≥10%的,以买方根据锈蚀程度出具降级或扣重的判定结果为准。

2.3就废钢铁超过表1约定尺寸或重量的部分,买方有权退货。

若买方愿意接收的,卖方应支付解体费,单重超过一吨或长度超过2000mm的,标准为 500元/吨;其他的为200元/吨。

超尺寸或超重量部分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3废钢铁等级判定
混装时废钢铁等级高于买方判定结果的部分不加价;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扣回差价。

若一车废钢铁中超过表1约定尺寸的占比≤10%的,卖方应按本附件第2.3条的标准支付解体费;占比>10%的,买方有权将该车废钢铁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凡被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的,均由买方根据实际尺寸、重量及3.1条判定。

3.1普通等级废钢铁判定
3.1.1普通等级废钢铁是指特级废钢、重型废钢、优废、中型废钢、小型废钢、普废、统料废钢及轻料废钢。

3.1.2当某一等级废钢比例≥90%,该等级即作为该车的判定结果,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按差价等额扣回,其中两个相邻等级混装时,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不扣差价。

3.1.3当70%≤某一等级废钢铁比例<90%时,该等级即作为该车的判定结果,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按表2标准扣回差价,其中两个相邻等级混装时,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按差价等额扣回。

3.1.4两个等级混装且各自比例均<70%时,最低等级即作为该车的判定结果;三个及以上等级混装且各自比例均<70%的,排除等级最高的废钢铁后,余下各等级废钢铁中占比最大的等级即作为该车的判定结果,低于判定结果的部分按表2标准扣回差价。

3.1.5优废、普废是依据自身价格与各等级废钢铁的对应关系进行等级判定并与同等级废钢合并计算比例。

表2 普通等级废钢铁等级差价倍数表
倍数
等级特级
废钢
重型废钢
优质废铁
中型废钢
小型废

统料废钢
普通废铁
轻料废钢
特级废钢 1 1.5 2 2.5 3
重型废钢、
优质废铁
1 1 1.5
2 2.5
中型废钢 1.5 1 1 1.5 2
小型废钢 2 1.5 1 1 1.5
统料废钢、
普通废铁
2.5 2 1.5 1 1
轻料废钢 3 2.5 2 1.5 1
3.2炉料型废钢判定
3.2.1剪切料(新料):厚度小于2mm的剪切料或其他等级废钢铁占比≤10%的,视为剪切料,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2.2炉料型废钢Ⅰ:厚度小于3mm的炉料型废钢或非炉料型废钢铁占比≤10%的,判定为炉料型废钢Ⅰ,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2.3炉料型废钢Ⅱ:厚度小于2mm的炉料型废钢或非炉料型废钢铁占比≤10%的,判定为炉料型废钢Ⅱ,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2.4炉料型废钢Ⅰ、炉料型废钢Ⅱ之间混装时,炉料型废钢Ⅰ占比≥90%的,判定为炉料型废钢Ⅰ,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炉料型废钢Ⅰ占比<90%的,判定为炉料型废钢Ⅱ。

3.3船板型废钢判定
3.3.1拆船板Ⅰ:厚度小于5mm的拆船板或或非拆船板型废钢占比≤10%的,判定为拆船板Ⅰ,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3.2拆船板Ⅱ:厚度小于3mm的拆船板或非拆船板型废钢占比≤10%的,判定为拆船板Ⅱ,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3.3拆船板Ⅰ、拆船板Ⅱ之间混装时,拆船板Ⅰ占比≥90%的,判定为拆船板Ⅰ,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拆船板Ⅰ占比<90%的,判定为拆船板Ⅱ。

3.3.4锈蚀严重的船板型废钢,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4钢筋打包块判定
钢筋打包块内圆柱实心体的直径小于5mm或非钢筋打包块型废钢占比≤10%的,判定为钢筋打包块,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5转子定子的判定
3.5.1转子定子:非转子定子型废钢占比≤10%的,判定为转子定子,与其要求不符合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5.2转子定子中的散片重量占比≤10%的,不扣重;占比>10%的,超出10%部份等量扣重。

3.3.6锻打料型废钢判定
厚度小于2mm的锻打料或非锻打料型废钢铁占比≤10%的,判定为锻打料,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7钢筋切头型废钢判定
直径小于12mm的钢筋切头或非钢筋切头废钢铁占比≤10%的,判定为钢筋切头等级,与其要求不符的部分等量扣重;占比>10%的,视为普通等级废钢铁。

3.8破碎料型废钢铁判定:
3.8.1破碎料型废钢铁系轻料废钢、统料废钢等废钢经机械加工而成的废钢统称,但不包括破碎料打包块。

3.8.2破碎料多等级混装时,按各等级废钢铁所占比例从等级高到低依次进行相加,当比例之和≥80%时,已相加部分中的最低等级即作为该车的判定结果。

高等级部分不加价,低等级部分不计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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