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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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94号

【发文日期】1996-04-10

【实施时间】1996-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审批认定工作,成为增值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布置,开展了多次对一般纳税人的清理认定工作,清理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起到了源泉控管的作用。但是,我省一般纳税人的审批认定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掌握较宽,一般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比例居高不下:二是全省一般纳税人的审批认定工作没有统一的定期审验制度,难以适应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为解决以上问题,开拓全省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参考部分地区作法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工作掌握较宽的地区,应通过这次年度审验工作,将一般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例降至正常比例范围。

二、年度审验结束后,为便于有关部门和纳税人了解审验情况,并运用审验结论为今后的生产经营服务,省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四川税务报》发布审验公告,颁布全省一般纳税人名单及年度审验结论。公告的颁布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九九六年只颁布审验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名单和审验结论;从明年起,只就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的一般纳税人和取消资格的纳税人的名单和年度审验结论发布公告。有关审验公告的发布问题,将另文下达。

三、由于今年是首次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度审核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简称《资格证》)尚未发放到一般纳税人手中。因此,今年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报验资料中不包括《资格证》。从一九九七年起,报验资料均按年审制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四、一九九六年《资格证》的发放和审验结论印章的加盖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年度审验结论为“审验合格”的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发放《资格证》,并在有关审验记录栏目内加盖“××××年度审验合格”确认印章。

(二)对年度审验结论为“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的,主管国税机关暂不发放《资格证》,待整改期满后,按本制度规定补办年审手续,其审验结论为“审验合格”时,发放《资格证》,同时在有关审验记录栏目内加盖“××××年度(整改)审验合格”确认印章。

(三)对年度审验结论为“审验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发放《资格证》,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上划两道红线予以注销。

五、本制度中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由各地自行安排、落实。

六、本制度实行后,原各地制定的类似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七、由于发文时间较晚,一九九六年度的年审验工作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七月十日。

八、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七月十五日以前将本年度审验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审验开展的基本情况、年审前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其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比例等。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情况应单独列项反映。

九、对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便研究解决。

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度审验工作,是我省加强增值税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年度审验工作的质量,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年度审验的积极意义,有计划、有步骤地作好这项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

一、审验对象

凡我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一般纳税人年度内纳税申报情况;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情况;

(四)纳税人在本年度内的生产销售和会计核算管理情况等。

三、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结论及处理

年度审验结论分以下三种:

(一)审验合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审验合格:

1.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2.年度内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无偷税行为的;

3.年度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等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

4.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年度内未发生其他增值税税务违章行为的。

(二)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

1.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3.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上,年度内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情况的。

对属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情况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具体的整改理由和整改措施。其整改期限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期内,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缴,专用发票的使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整改期满后,纳税人须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要求补办年度审验手续。对补办审验手续后,审验结论为“审验合格”的,予以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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