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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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管理,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电信条例》和《电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指为移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设施,包括发射设备、接收设备、天线、馈线、机柜等设备。
第三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由通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并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通信网络的整体需求,确保通信服务的覆盖和质量。
第五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单位、运营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基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基站设置规则
第六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基站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现有基础设施。
(二)基站建设应遵循“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确保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三)基站建设应遵循环保原则,选择低辐射、低功耗、低噪音的设备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基站建设应遵循公共安全原则,远离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等危险物质,确保基站和周边区域的安全。
(五)基站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工程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基站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关环保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基站建设单位应与所在地的环保、城规、住建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相关审批程序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基站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基站的维护、巡检、保养工作,确保基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基站运行监测,建立健全基站故障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故障,确保通信服务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和完善基站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基站信息的采集、整理、共享和保护,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基站的全面管理,建立健全基站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基站的运维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基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基站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基站设备的日常巡检、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故障,确保基站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基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基站设备进行运行状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信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基站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新技术文档、设备清单、供应商信息等基站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基站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基站建设单位、运营商和管理人员,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二)暂停或撤销基站建设单位、运营商的相关许可证、证书;
(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可以移送公安、环保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通信管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