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养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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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养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顺义区内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城市居民养犬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顺义区范围内的养犬行为管理,其中养犬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顺义区养犬必须依法、科学管理,确保犬只和社会安全,切实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培养犬只,不得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第五条养犬人在养犬过程中,应当确保犬只的合法注册、疫苗接种和健康防疫等管理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符合法定年龄、身体条件、经济来源和住址等条件,具备从事养犬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治疗,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城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非正规养犬团体或机构不得私自设立养犬场所,如有养犬需求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合法登记并获得相应许可。
第十条养犬人不得将犬只交易、赠送给未满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将犬只遗弃、弃养,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弃养,需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人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具体处罚措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之后进行施行。
第二章犬只管理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犬只信息,并接受犬只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等工作,确保犬只的合法身份和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犬只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当使用束犬绳或口罩,确保犬只与他人的安全。
犬只不得在禁止遛狗的场所遛狗,不得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用犬叫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遵守规定规格饲养、管理犬只,确保犬只的生活环境良好,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第十五条非犬防疫工作必要情况下,禁止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如有特殊需求,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准许。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养犬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违规犬只进行警告、惩罚,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犬只繁殖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行犬只繁殖,如有需求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并严格遵守繁殖行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遛狗行为中,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放飞犬只,不得擅自遛狗至他人私人花园、庭院内,不得令犬只侵害他人财物或人身健康。
第十九条在犬只身体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狂犬病、传染性疾病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养犬人和犬只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如需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需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犬只袭击、咬伤他人情形,相关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多次违反养犬规定的养犬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收缴犬只等措施,对其进行限制性处理,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对于犬只攻击、伤害他人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对养犬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对犬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他人受伤情形,相关养犬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养犬管理义务、干扰执法人员工作等情形,相关养犬人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面临更高额的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养犬行为产生适用,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处理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充分的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文明养犬懂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顺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
以上就是北京市顺义区养犬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市民认真遵守,并共同营造合法、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