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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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机构设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以及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其中,专业运输单位,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3辆以上(包括3辆)机动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以及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

其中,专业运输单位,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指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但拥有3辆以上(包括3辆)机动车的单位;其它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即除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外拥有3辆以下机动车的单位。

本《办法》规定: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车辆单位责任到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车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制定“抓交通安全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相结合”的同步计划,并加以布置、落实、检查和评比。

车辆单位主管交通安全或交通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车辆单位还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运输单位、拥有30辆以上机动车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
动车辆数量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足1名的,必须配备1名)。

其中,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所属车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分析驾驶员的交通违章、事故记录;掌握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加强对事故多发单位的监督;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改正;组织开展“5·25”交通安全日活动和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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