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贫困陷阱化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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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贫困陷阱化解分析
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证低保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缓解城市贫困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收入为本”的消极救助理念对于脱贫的意义却不大,陷入了与制度初衷相悖离的贫困陷阱中。

因此,试图找寻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从社会投资理论的视角下寻找化解的路径,最终达到完善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标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投资;贫困陷阱;负激励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4902 1我国低保制度中的贫困陷阱
贫困陷阱通常讲是指处于贫困状态的个人,家庭,群体,区域等主题或单元由于贫困而不断地再生产出贫困,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

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实施的,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的城市贫困人群实施的救助制度,是城市反贫困的主要措施。

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缓解贫困,最终实现贫困者脱离贫困,实现自助。

因此,低保制度将有限的资金用到了最需要的人身上,解决了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困难这一最直接的目标。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经济的转型,城市中的贫困人群主要是以失业、下岗为特征的有劳动能力的城市贫苦者,但是由于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这部分不应该长期依靠救助维持生存的群体陷入了制度所创造的贫困陷阱中,对制度产生了福利依赖,陷入了与制度事与愿违的困境中。

2低保制度中的贫困陷阱的成因分析
(1)救助理念落后,首先,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收入核查的基础上,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在实施过程中,首先都要对贫困人群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将贫困人群“选择”出来进行救助,要想取得低保资格,除了在收入方面达到明确划定的标准以外,受助者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固定资产也会被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范围。

因此,为了获得低保资格,申请者试图构造一一种与其低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带有明显的贫困文化色彩。

其次,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只要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没有发生变化,他就可以按月享受到政府定额的救助。

低保制度本省给予了低保对象较为稳定的预期,只要收入水平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按月享受到政府定额救助。

这样对于增强低保对象的自我脱贫能力几乎没有什么帮助。

因此,可以看出低保制度从审查到实施这一系列过程中贯穿了一种消极的救助理念,这种使得贫困群体自愿脱离主流文化中,逐渐边缘化。

(2)对受助群体未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但是在对被救助对象的管理中,并没有特别明确地去区分有劳动能力者和无劳动能力者,对有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者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基本上是一致的,对有劳动能力的被救助者的救助还只停留在发放救助金上。

(3)在待遇的发放方面,首先,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收入核查为基础,根据标准预算方法,参考低收入家庭的支出水平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制定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最终实际得到的救助金是总的救助标准金额和家庭总收入差额。

其实质是一种收入扶持制度。

对于低保家庭来说每增加一块钱的收入,其低保补助就减少一块钱,因此,受助者无意通过劳动或其他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因为增加多少意味着失去多少是劳动所得对救助待遇的简单代替。

大多数低保对象选择隐性就业,隐瞒收入或者当收入低于低保救助所得时,最大利益化的选择就是放弃工作,继续拿着低保生活。

因此可以看出低保制度成为低收入家庭无法摆脱困难的陷阱,增收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我国的专项救助制度只是简单的叠加在低保制度上,形成一种捆绑式的救助方式,政府对这种多重受益并没有在项目的受益资格上做统一规定而是作为一种政策优惠措施,未根据家庭的需要,贫困人群主要的致贫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使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成了集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老年人福利于一身的综合性生活救助制度,这使得低保的含金量大大提高,只要一旦被确定为低保对象,就可以享受到多项救助或福利;而一旦失去“穷人”资格,不只损失每个月的低保金,还损失其他附加各种补贴和给付。

所以,导致了对于一些困难家庭来说,低保金并不是他们想要取得低保资格的主要原因,而是附加在低保制度上的福利制度。

低保含金量的提高使得即使低保对象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也会选择隐瞒收入或者不就业等一些措施来继续保留低保资格。

因此,低保制度在对困难群体救助的同时却形成了另一种负激励效应。

3对低保制度中贫困陷阱的化解
3.1分析视角—社会投资理论
在福利国家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通过对传统福利观的反思,吉登斯提出了“社会投资国家”的概念,主张用“社会投资国家”来取代“福利国家”,提出了“无责任则无权利”的福利改革原则,将社会政策的方向从以收入维持的消极福利转向积极福利制度,主要包括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管理等。

变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型国家。

社会投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注重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投资强调福利国家应积极进行培训和教育性的社会投资,不再是简单发放救济金,提供生活保障,而是促使当事人通过培训掌握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减弱对福利的依赖。

帮助弱者自强,使得福利对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福利保障,从而激活了人的能动性,发掘了人的潜能,获得了改变自己处境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注重利用风险资源: 传统的社会政策是在人们遇到生活风险时为其提供保障。

吉登斯提出了机会和风险平衡、风险和机会转换的理念,应摆脱旧的事后关怀的手段,而用直接的、参与的方式解决风险。

从政府角度讲,必须在保障公民物质生活的同时,关注个人体验和自我认同,加强“心理利益”的培育。

第三,变福利国家为福利社会:吉登斯将福利当作一种投资,即把原有的福利支出结构进行合理化,提高福利支出的投资性内涵,把福利支出不仅仅看作成本,而且当作一种能够对经济发展作贡献的社会投资。

社会投资在促进个人的发展,促进社会团结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提高个人能力使其能够解决自身问题,将单纯的靠社会发放救济转为投资,通过建构支持网络,注重自助和社会资本的培育,鼓励人们通过个人努力实现社会投资战略,避免产生福利依赖。

3.2对低保制度中贫困陷阱的化解的路径选择
(1)转变救助理念:在注意物质方面的反贫困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从文化的
角度帮助穷人摆脱文化的束缚。

通过加强社会文化整合的行动来消除导致贫困的社会文化基础。

应该允许受助者在一定范围内积累资产,不能简单的把赤贫作为接受救助的前提,资产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资产能够使得一个家庭不会陷入持续的贫困中。

(2)对低保群体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保证其最低基本生活需求,而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则应该逐渐引导他们重拾自力更生的信心和手段,通过劳动来养家并争取逐渐摆脱贫困乃至发家致富。

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传统的三无对象、伤残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老人。

他们缺乏自立能力,难以通过建立鼓励储蓄的个人发展账户来摆脱贫困,依靠政府的收入补贴是目前所能采取的最好方式;而对于继发性的贫困群体,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低工资的就业群体,他们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存在自立的可能性,但由于缺乏社会所需的技能而不能找到合适的岗位或者岗位的工资比较低,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对于这部分群体,可以采取收入补贴为主,增加就业机会为主。

(3)改变待遇的计发方式,首先改革收入差额补助制度,在进行收入补助时应该提高低收入者增收的积极性,例如可以让受助者在每增加一块钱的收入上在其救助上减少0.5,提高受助对象增收的积极性。

而相应的医疗,住房等制度不应该简单的以低保家庭作为准入标准,应针对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补助。

其次,从城市贫困者个人需求出发,以人为本,在对低收入户家庭脱贫可能性分析和分类的基础上,分而助之,完善专项救助制度,不把享受基本生活救助作为享受专项救助的前条件,而是应该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专项补助。

在救助过程中具有针对性,实现低保对象的需求与救助内容的紧密结合。

(4)强调受助者的责任与权利相结合,强调受助者的责任与权利,建立一种权利与个人责任紧密相连的福利制度。

低保对象虽然生活困难,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劳动能力,但是他们的就业意愿却明显不足。

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受助群体,应该激励其就业,引入工作导向型政策,实现从福利到工作的计划。

工作福利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劳动力市场计划,进行工作是受助者获得救助的前提条件。

将福利救助对象重新定义为工作寻找者。

工作福利制通常采取工作体验的方式。

工作体验一般包括有酬的工作体验和强制性工作体验两种,有酬的工作体验是指公共部门通过工作基金提供给参加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工作的受助者,在得到工资的同时,受助者还会享受到其他的支持和服务。

但是有酬的工作体验通常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3到12个月。

强制性工作体验是没有工作报酬的,救助者要想获得救助金就必须工作,它的目标在于提高受助者当前的就业率同时使受助者保持一种工作伦理。

(5)实现救助的社会化,重视社区的作用。

现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不仅仅是要维持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而是要在提供保障生存的基础上促进其发展。

强调低保救助制度的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团,家庭和市场的作用。

通过各种救助以及相关的措施促进救助者自助摆脱贫困,应调动社会力量介入到这一领域,社会力量的介入一方面能够为低保的实施提供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介入有利于在此领域的政府政策的完善以及形成一种监督机制。

同时,要注重社区的作用,首先,社区服务能够对事物救助和现金救助进行补充;同时,通过社区就业能够实现社区居民实现就业从而摆脱贫困。

其次,通过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活动的开展促进贫困居民的社会参与。

改变以往将低保群体置于被动接受的位置。

社区活动的开展能够促进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防止贫困者边缘化,远离主流社会。

参考文献
[1]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洪大用.当道义变成制度之后——试论城市低保制度实践的延伸效果及其演进方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3).
[3]岳经纶.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回顾与前瞻[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
作者简介:王章渊(1973-),男,会计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与经济管理、税务策划理论与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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