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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文件
青规字〔2004〕2号
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优化我局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对《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等五个办法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实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规字[2002]1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
4、《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
5、《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
附件一: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规范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公平的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招标:
㈠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㈡高层建筑设计方案;
㈢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㈣其它需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㈠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设计大师进行设计的;
㈡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㈢其他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
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㈡抢险救灾的;
㈢采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㈣其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青岛市规划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招投标,或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
㈡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㈢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项目简介。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来源、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
㈡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㈢投标人资格审查及选定办法;
㈣招标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㈤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㈥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㈦评标方法和标准;
㈧对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
㈨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
㈩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㈠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㈡建设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㈢对投标报名资格的条件要求;
㈣投标人选定办法;
㈤投标补偿、奖励办法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㈥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至少在一家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指定网络发布。
投标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允许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自愿参加投标。
如中标,应给予相应的中标补偿费用;如未中标,是否给予投标补偿由招标人决定。
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对于投标人
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投标资格,并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未按要求密封的;
㈡逾期送达的;
㈢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
㈣投标人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㈤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㈥投标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七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或委托的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七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㈠开标情况书面记录;
㈡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成果、投标保证函;
㈢公开招标的,应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报名预审情况、选定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等。
第十九条对投标方案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且有效标在三个以上的,招标人方可组织评标。
否则,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规划有形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投标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对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定标结果。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阶段设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同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投标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规划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招投标情况简要说明;
㈡评标报告;
㈢定标结果(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㈡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㈢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㈣招标人不同意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对发生的不良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不得串通搞虚假招标,不得以行贿等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因各种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需保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或本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其它项目需进行规划设计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规字[2002]11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
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评标专家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均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规划设计评标专家人才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格认定。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㈢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和从事大型工程设计的资历,熟悉有关招投标业务;
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规划部门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鉴于规划设计评标的特殊性,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组成评标委员会。
凡与招标人、投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专家均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㈠受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㈡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㈢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㈡按照评标办法和规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㈢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方案的评审、比较、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需保密的其他情况;
㈣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并按规定建立专家评标档案,对专家评标活动进行跟踪考核。
第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㈠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㈡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㈢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方案评审、比较、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需保密的其他情况;
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㈤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对因各种原因退出专家库的人员实行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依据本办法,合理确定投标补偿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额、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招标人在按招标文件约定及时支付投标补偿费后,享有对投标方案的使用权。
第五条投标补偿费由编制工本费和设计咨询费两部分组成:
㈠编制工本费
主要包括制作设计文本、效果图、各种大板图、多媒体及模型等所需要的费用,参见附表一、附表二。
㈡设计咨询费
即适当的方案设计费。
该项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设计方案取费标准,结合具体项目合理确定,参见附表三。
第六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或投资估算是合理测算方案设计费的基数。
但该基数不应低于参照附表四测算出的投资估算额。
第七条投标方案投资估算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投标人应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运用科学的计算办法,认真进行测算,从经济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对确定的中标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其投标补偿费一般应是其他投标方案的2倍以上,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中标人需按合同约定完成下阶段设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对中标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和能力的,一般应是下一设计阶段的投标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本费参考标准
分项费用(元)单位
鸟瞰图3000 — 8000 张主要空间透视1500 — 3000 张
总平面渲染2000 — 6000 张
规划分析图500 — 1000 张
设计文本200 — 500 本
模型7000 — 12000 平方米(沙盘)
注:具体费用视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
附表二
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工本费参考标准
分项费用(元)单位
鸟瞰图2000--4000 张主要透视图1500--3000 张
总平面渲染1000--2000 张
平、立面渲染500--1000 张设计文本200--500 本
模型7000--12000 平方米(沙盘)
注:具体费用视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
附表三
设计咨询费参考标准
方案类别咨询费(每个方案)
建筑I、Ⅱ级标准设计费×5 %,并不少于一万元。
建筑Ⅲ级标准设计费×6 %,并不少于一万元。
小区规划或建筑总平面设计3000 — 5000 元?M ha,并不少于一万元。
注:1、I、Ⅱ、Ⅲ级表示建筑工程复杂等级,详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相关复杂程度表;
2、标准设计费指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计算的设计费;
3、考虑专业复杂性,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系数为0.8~1.2;
4、其他情况参照本表执行。
附表四
建筑工程单方造价参考标准
工程类别
单方造价
(元?M M 2 )工程类别
单方造价
(元?M M 2 )
住宅
低层一般标准
低层高标准
多层一般标准
多层高标准1200 — 1500
2000 — 2400
1000 — 1100
1500 — 1800
1500 — 1600
商店
多层一般标准
多层高标准
高层高标准
1500 — 1800
3000 — 3900
4000--5000
高层一般标准
高层高标准
2000 — 2300 宿舍
多层一般标准高层一般标准900 — 1000
1300--1500
学校
多层一般标准
高层高标准
1200 — 1500
1800--2500
办公楼、写字楼
多层一般标准多层高标准高层一般标准高层高标准2000 — 2300
3000 — 3400
3100 — 3500
4800--5600
医院
多层一般标准门诊楼
多层一般标准医技楼
多层一般标准住院楼
高层一般标准住院楼
2000 — 2200
2300 — 2600
2100 — 2400
2900 — 3300
旅游酒店
多层一般标准高层一般标准
三星级
五星级2700 — 3000
3500 — 4100
4200 — 4700
5600 — 6500
厂房
钢混轻负荷厂房7.5Kpa)
单层钢混普通厂房
单层钢结构普通厂房
多层钢混厂房
多层钢结构厂房
1400 — 1700
1600 — 1900
2000 — 2200
1800 — 2100
3000 — 3700
注:1、室外环境配套工程按照150 — 300元?MM2计算;
2、考虑行业复杂性,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系数为0.8~1.2;
3、本表仅用于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参考;
4、其他情况参照本表执行。
附件四: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至少在一家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发布,同时,抄送指定网络发布。
投标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
资格预审情况应在规划有形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公示结果备案。
第三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的情况应及时在规划有形市场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公示结果备案。
第四条除保密等特殊项目外,评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结果备案。
第五条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或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对涉及到的时间、地点、过程等证据,应事实清楚。
受理部门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条公示期间,对反映的问题经查明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
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不良行为:
㈠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㈡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未按规定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的;㈢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将应公开招标的擅自改为邀请招标或变相成为邀请招标的;㈣迫使投标人降低取费或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与投标人订立虚假合同的;
㈤故意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或强迫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的;
㈥招标人在推荐中标方案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㈦收受投标人好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招投标工作的;
㈧代理机构超越资质登记范围承揽代理业务,或出借、涂改资格证书的;
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㈩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投标人的下列行为属不良行为:
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㈡投标人以行贿、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
㈢投标人出卖资质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虚报规划控制指标的;
㈤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㈥投标人违反规定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㈦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下列行为属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