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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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号】七政办规〔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五章排序与配租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
第七章出售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桃山区、新兴区(经济开发区)、茄子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廉租群体)、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公租群体)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群体、公租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租房优先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改(扩)建、收购、长期租赁、政府持有存量房产和公有住房转换等方式
筹集。
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将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单位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维护、入住退出管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未确定运营管理单位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公租房保障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备案。
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审核;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年度复审;负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负责相关报表填报、信息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市区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公安、税务、营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应当以家庭户口为单位。
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代表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成员以市区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为准。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条件。
(一)廉租群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社保参保;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需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户。
(二)公租群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依据本地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为准,由市住建局会同统计部门公布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需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户。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已经被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总年限不超过5年。
住房租赁补贴和公租房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受。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每户家庭
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十条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租群体所在单位对所出具申报家庭的住房、收入等信息做出承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承诺书。
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等信息的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提供信息。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禁止享受公租房申请:
(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三)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策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第十二条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二)《七台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三)《七台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公租房保障实行申请常态化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廉租群体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租群体申请人到居住所在地街道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及公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
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街道张榜并在所在区政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经办人签字,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建局。
(三)复审。
区住建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经办人签字,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结果报市住建局。
(四)终审及公示。
市住建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终审意见。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经办人签字,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终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将公示结果转发至各区住建局。
由各区启动国家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发放功能进行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
第十四条市区住建局应会同营商、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公积金、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逐步实现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推送、动态审核、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信息核对内容包括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户籍、住房、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公积金、财政供养、社保、营业执照、车辆、税务、征收补偿安置、退役军人、残疾和房屋租赁等信息。
暂时无法实现信息核对的,申请家庭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一)户籍信息。
包括属地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同一户籍人员和不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姓名、转入时间、转出时间、注销时间和居住证信息等。
(二)住房信息。
包括坐落、面积、性质、来源等。
(三)社会救助信息。
包括低保、低收入、城市分散供养人员证明,保障人口数量等。
(四)婚姻登记信息。
包括婚姻登记状态、时间等。
(五)公积金信息。
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六)财政供养信息。
包括财政供养单位、月工资收入等。
(七)社保信息。
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八)营业执照信息。
包括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状态、股东出资额度等。
(九)车辆信息。
包括车辆型号、牌照号码、登记时间、状态、注销时间等。
(十)税务登记信息。
包括缴税基数、缴税时间等。
(十一)征收补偿安置信息。
包括安置房源坐落、面积及安置时间等。
(十二)退役军人信息。
包括退役军人基本情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情况等。
(十三)残疾信息。
包括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证时间等。
(十四)房屋租赁信息。
包括租赁时间、租赁金额等。
(十五)根据规定,需要查询核对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具备网络化信息核对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牵头,通过公租房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区住建局实现信息核对。
不具备网络化信息核对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通过纸质件传递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核对。
通过纸质件传递方式实现信息核对的,市住建局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内容、查询原因等内容,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申请,并约定反馈期限。
相关部门按照查询内容核对信息后,在约定期限内,将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市住建局。
在年度复审时,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公积金、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每季度25日前完成各部门核查结果。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按户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第四季度补贴于12月25日前发放。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
各区住建局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并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各区住建局应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与人口核定标准。
以家庭户口为单位,对保障资格公租人群(申请享受公租房补贴)2人户以下家庭(含2人),每月补贴220元;3人以上家庭(含3人),每月补贴260元;对保障资格廉租群体(申请享受廉租房补贴)2人户以下家庭(含2人),每月补贴340元;3人以上家庭(含3人),每月补贴400元。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户籍人口核定;新就业无房职工本地户籍的以户籍人口核定,外地户籍的以申请人核定;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暂住证人口核定。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委进行调整公布实施。
第五章排序与配租
第十九条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健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制度,合理确定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并在公证和申请人代表监督下完成。
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公租房实物配租由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
市区住建局将房源情况通过市政府和区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配租方案。
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对象类别,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
(三)资格复核。
区住建局根据公租房房源的数量,以1:1的比例,按排列顺序进入选房范围,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行资格复审。
(四)意向登记。
区住建局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家庭人数相对应。
(五)确定配租名单。
区住建局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复审结果,确定参加配租名单。
(六)分配房屋。
集中分配的,按照排列顺序摇号选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房屋分配后,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住建局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公租房保障证》。
(七)签订合同。
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取得《公租房保障证》的承租家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
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重新申请排列顺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房屋所在地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入住公租房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抚对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政府批复和出台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租金减免的由市住建局出具予以减免证明。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发改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租房租金收入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规定主动缴纳租金。
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物业、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要求后续承租人及产权单位承担应由以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因分配、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租房空置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公租房租金收入承担。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住建局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合同,收回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由住建局定期组织资格审查。
住建局应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备案。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对应的保障方式继续提供公租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重新审定的保障资格,重新签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按相应标准缴纳租金。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保障对象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超过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住建局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结果,做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住建局应将核定结果备案。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住建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经核定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过渡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建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应结清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保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恢复入住时原状,遗留物品视为废弃物处理。
住建局对房屋状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出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纳入公租房管理的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可以出售。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推进公租性质公租房出售工作。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具有七台河市户籍;
(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主申请人;
(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应承担费用,没有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照政府出台的规定公布实施。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
5年后,购买人按照相关规定上
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购买廉租住房,选择一次性付款。
购买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在全额交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全部产权,停止计租,从购买之日起维修费用由购买人负责。
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住建局统一指导各区住建局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各区住建局应当规范和完善城市公租房保障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
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公租房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管理和违法违约等情况的信息。
建立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实行诚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对欠缴租金经收费部门追缴仍拒不缴纳租金或违法违规申请、使用、占用公租房的,由住建局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市区住建局根据职责分工,对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市公租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市区住建局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公租房保障的举报或者投诉,依
法及时查处,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区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已进入排序的,取消其排序;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四条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市区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保障的;
(二)为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公租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公租房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示公租房保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公租房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未分配的;
(八)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的;
(九)拒不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公租房保障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