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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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结算公司可依据参与人委托予以配合
• 共同对手方: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责任更替 –最终交收时点
• 货银对付
–以证券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资金交付 –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证券交付
6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账户体系
• 结算公司名义的账户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账户
39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A、客户违约、参与人拟暂不向该客户交付其当 日应收证券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将证 券交收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划入证券处置账户; B、结算公司将原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 户划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时,参与人可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将相应证券划入证券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 C、参与人拟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划回相应 证券账户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 参与人未完成当日交收义务的,应在规定时点 前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
8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交收违约与风
险管理
要点:
• 交收违约及处理 资金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证券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 交收担保品 交收价差担保品、逐日盯市 交收履约担保品
• 结算互保基金
9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1)
交收履约担保
(作为待处分证 券)
第二 交收价差担 价差损失 交收履约 交收履约担保
阶段 保品(现金、
担保品(现 (用于交收或作
证券)
金、证券) 为待处分证券)
29
交收担保品--小结(2)
以第一阶段为例:
自营最低备付金 客户最低备付金
自营资金交收
(关联交收)
客户资金交收
自营交收价差担保品
自营价差损失
20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实施分户管理的结算参与人需分别设立: (1)自营: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2)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21
结算账户体系示意图
专用清偿证券 账户
专用清偿资金 账户
证券集中 交收账户
资金集中 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 账户
自营交收价差 担保品账户
客户交收价差担保品
交收履约担保品 (自营证券)
客户价差损失 作为自营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作为客户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30
四、清算交收处理
(一)证券划付指令:
最终交收时点前,可发送以下两类指令: 1、证券待处分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二)T日清算处理流程 (三)T+1交收处理流程
31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37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4)结算公司对证券划回指令的处理
38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对于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参与人可在规定时点 前向结算公司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由结算公司将证券交收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代为划入指定的证券处 置账户或证券账户: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 《DVP业务实施方案》 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6
1
提纲 一、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介绍 二、 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2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简介 一、两点说明 二、基本框架概要介绍 三、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的比较
3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两点说明
(3)担保品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自营证券的提交数量×实际用于 担保交收的前一交易日该证券的 收盘价×折扣率 折扣率一般为60%
28
交收担保品--小结(1)
必须交存(制度规定)
自愿提交
时期 项目
用途 项目
用途
第一 阶段
最低备付金
交收价差担 保品(现金)
日常交收 价差损失
交收履约 担保品(自 营证券)
• 现行结算模式:
《证券法》、《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出台前,对结 算业务关系缺乏统一 的认识,也无相应的 法律制度规定
• 结算业务规则: 结算业务关系明确: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明细结算
10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2)
• 现行结算模式: 未实施货银对付, 本金风险问题突出
33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证券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A、待处分证券的指定范围: – 当日全部应收证券; – 回购到期证券账户在质押库中的质押券; – 回购到期席位上回购登记证券账户中的质押券
注意:不能将T日买入且当日用于回购的 债券指定为待处分证券
34
B、待处分指令的内容要素: 待处分证券的代码; 待处分证券的数量; 待处分证券对应的证券账户等
客户证券 交收担保品 自营证券 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交收账户
自营资金 交收账户
客户交收价差 担保品账户
客户资金 交收账户
客户证 客户证 券账户1 券账户2
客户证 券总账
自营证 自营证 券账户1 券账户2
自营证 券总账
22
三、交收担保品
1、构成:结算公司交收担保品制度规定的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的担保品
–实施关联交收可减少客户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可 能性(在关联交收后客户备付金账户仍未完成 客户业务交收的,方判定为客户交收业务透支)
17
基本原则(续)
本方案可总结为:
以结算参与人为对手方,由结算公司实施净额清算、 担保交收的T+1DVP方案:T+1日16:00,以参与人 资金交收正常为条件交付证券、以参与人证券交收 正常为条件交付资金
18
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1、以结算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3)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4)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19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2、以结算参与人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交收账户 (2)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3)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4)证券处置账户 (5)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自愿设立) (6)证券总账(统计)
(1)自愿提交,个案处理 为防止因透支而无法及时收到应收证券, 结算参与人可自愿将符合要求的自营证券 作为担保品事先提交给结算公司,结算 公司可配合结算参与人进行个案处理
27
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2)合格的担保品(自营证券) 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结算公司将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调整
25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I、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1)取消最低结算备付金的限制性规定 (2)依据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的试行效果和
积累的经验,及结算互保基金等制度的 建立健全,逐步调整交收价差担保品的 相关规定并引入逐日盯市制度
26
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担保品:
• 结算业务规则: 实施货银对付,证券与 资金交收紧密关联, 可有效控制本金风险
11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3)
• 现行结算模式: 证券、资金交收时点 不一致,无明确的 最终交收时点
• 结算业务规则: 统一证券、资金交收 时点,明确规定最终 交收时点
12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4)
• 现行结算模式: 1、证券无条件交收;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之间证券、资金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证券、资金结算
4、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结算参与人应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完成其与客户 之间的证券划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基本原则(续)
5、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对手方。客户备付金 账户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对其自营备付金 账户实施关联交收
–关联交收的前提是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可正常完 成、自营备付金账户仍有可用于交收的资金
36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结算公司对参与人发送的有效的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将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将当日其余应收证券划入证券交收账户
参与人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待处分指令的:
将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 作为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事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
理办法》第68条处理(停止交易,由监管部门采取取 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以至将该公司纳入破产清算程 序等措施)
1、证券待处分指令
(1)何种情况下发送待处分指令 (2)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3)对有效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4)对当日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的
待处分指令情况的处理:
A、待处分指令无效 B 、未发送待处分指令
32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证券待处分指令的发送:
参与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义务、 且未事先提交足额交收履约担保品(自营证券) 的,必须发送证券待处分指令; 通过系统申报指令(依据数据接口规范); 在规定的时点前及时申报指令
40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参与人将证券交收账户或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划回指定证券账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A、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必须为原应收券的
–二级市场上,由结算公司净额清算、担保交 收的证券交易品种:A股、债券(含回购)、 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等证券交易 (暂不包括B股);
–部分发行类业务:配股、增发、市值配售、 国债场内分销等
15
基本原则(续)
2、 T+1交收期(T+1DVP)
证券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暂维持16:00
3、两段式的证券资金结算关系:
(2)最低结算备付金:
最低备付金缴存比例下调至15%
24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3)交收价差担保品:
A、用途:担保全部的价差损失及处置费用等 B、最低限额管理:
初始最低限额为200万,按月计算和调整: 最低限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累计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的
天数×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 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暂定为20% C、自动扣收: 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 结算公司可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自动扣收
• 结算参与人名义的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交收担保品账户(自愿设立) 证券处置账户
7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清算交收处理
要点:
• 清算处理后,对交收日用于交收的证券和资金 进行交收锁定
• 客户备付金账户可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将完成 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后的自营备付金余额用于客 户业务交收(关联交收)
2、交收担保品制度: 设立实施分为两个步骤: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I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3、自愿提交交收履约担保品
23
பைடு நூலகம்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1)担保品的构成(全部为现金) :
最低结算备付金与交收价差担保品两部分, 二者 之和大体相当于现行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水平
4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基本框架
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账户体系 清算交收处理 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风险管理
5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基本原则
• 分级结算
–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实施风险
35
C、待处分证券价值应足值: – 参与人补入资金优先用于满足当日交收; – 待处分证券价值不低于当日新增透支额; – 待处分证券价值的计算:
二级市场一般证券按其提交转入专用清偿账 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质押券按标准 券折算率折算;配股按配股价计算;市值配 售的证券按市值配售的发行价计算
– 待处分证券价值确定后,不因市场交易发生 的价格变化而调整
• 落实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 主要规范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 业务;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 业务,经征求结算参与人意见,仅作出原则 性规定;
– 主要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结算公司作为共同 对手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进行规范;其他 结算业务模式(如逐笔全额结算、FOP)因 适用范围有限或尚未实施,将结合市场发展 充分论证后制订
2、当日买入证券当晚 即完成过户和取得 所有权
• 结算业务规则: 1、根据资金交收完成
情况进行证券交收; 2、根据证券交收结果
进行变更登记
13
《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一、基本原则 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三、交收担保品管理 四、清算交收处理 五、交收违约处理 六、相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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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DVP): • 所有结算参与人 • 证券交易品种:
• 共同对手方: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责任更替 –最终交收时点
• 货银对付
–以证券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资金交付 –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证券交付
6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账户体系
• 结算公司名义的账户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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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A、客户违约、参与人拟暂不向该客户交付其当 日应收证券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将证 券交收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划入证券处置账户; B、结算公司将原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 户划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时,参与人可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将相应证券划入证券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 C、参与人拟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划回相应 证券账户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 参与人未完成当日交收义务的,应在规定时点 前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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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交收违约与风
险管理
要点:
• 交收违约及处理 资金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证券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 交收担保品 交收价差担保品、逐日盯市 交收履约担保品
• 结算互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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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1)
交收履约担保
(作为待处分证 券)
第二 交收价差担 价差损失 交收履约 交收履约担保
阶段 保品(现金、
担保品(现 (用于交收或作
证券)
金、证券) 为待处分证券)
29
交收担保品--小结(2)
以第一阶段为例:
自营最低备付金 客户最低备付金
自营资金交收
(关联交收)
客户资金交收
自营交收价差担保品
自营价差损失
20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实施分户管理的结算参与人需分别设立: (1)自营: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2)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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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体系示意图
专用清偿证券 账户
专用清偿资金 账户
证券集中 交收账户
资金集中 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 账户
自营交收价差 担保品账户
客户交收价差担保品
交收履约担保品 (自营证券)
客户价差损失 作为自营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作为客户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30
四、清算交收处理
(一)证券划付指令:
最终交收时点前,可发送以下两类指令: 1、证券待处分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二)T日清算处理流程 (三)T+1交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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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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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4)结算公司对证券划回指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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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对于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参与人可在规定时点 前向结算公司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由结算公司将证券交收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代为划入指定的证券处 置账户或证券账户: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 《DVP业务实施方案》 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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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介绍 二、 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2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简介 一、两点说明 二、基本框架概要介绍 三、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的比较
3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两点说明
(3)担保品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自营证券的提交数量×实际用于 担保交收的前一交易日该证券的 收盘价×折扣率 折扣率一般为60%
28
交收担保品--小结(1)
必须交存(制度规定)
自愿提交
时期 项目
用途 项目
用途
第一 阶段
最低备付金
交收价差担 保品(现金)
日常交收 价差损失
交收履约 担保品(自 营证券)
• 现行结算模式:
《证券法》、《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出台前,对结 算业务关系缺乏统一 的认识,也无相应的 法律制度规定
• 结算业务规则: 结算业务关系明确: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明细结算
10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2)
• 现行结算模式: 未实施货银对付, 本金风险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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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证券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A、待处分证券的指定范围: – 当日全部应收证券; – 回购到期证券账户在质押库中的质押券; – 回购到期席位上回购登记证券账户中的质押券
注意:不能将T日买入且当日用于回购的 债券指定为待处分证券
34
B、待处分指令的内容要素: 待处分证券的代码; 待处分证券的数量; 待处分证券对应的证券账户等
客户证券 交收担保品 自营证券 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交收账户
自营资金 交收账户
客户交收价差 担保品账户
客户资金 交收账户
客户证 客户证 券账户1 券账户2
客户证 券总账
自营证 自营证 券账户1 券账户2
自营证 券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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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收担保品
1、构成:结算公司交收担保品制度规定的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的担保品
–实施关联交收可减少客户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可 能性(在关联交收后客户备付金账户仍未完成 客户业务交收的,方判定为客户交收业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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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续)
本方案可总结为:
以结算参与人为对手方,由结算公司实施净额清算、 担保交收的T+1DVP方案:T+1日16:00,以参与人 资金交收正常为条件交付证券、以参与人证券交收 正常为条件交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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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1、以结算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3)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4)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19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2、以结算参与人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交收账户 (2)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3)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4)证券处置账户 (5)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自愿设立) (6)证券总账(统计)
(1)自愿提交,个案处理 为防止因透支而无法及时收到应收证券, 结算参与人可自愿将符合要求的自营证券 作为担保品事先提交给结算公司,结算 公司可配合结算参与人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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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2)合格的担保品(自营证券) 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结算公司将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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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I、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1)取消最低结算备付金的限制性规定 (2)依据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的试行效果和
积累的经验,及结算互保基金等制度的 建立健全,逐步调整交收价差担保品的 相关规定并引入逐日盯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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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担保品:
• 结算业务规则: 实施货银对付,证券与 资金交收紧密关联, 可有效控制本金风险
11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3)
• 现行结算模式: 证券、资金交收时点 不一致,无明确的 最终交收时点
• 结算业务规则: 统一证券、资金交收 时点,明确规定最终 交收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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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4)
• 现行结算模式: 1、证券无条件交收;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之间证券、资金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证券、资金结算
4、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结算参与人应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完成其与客户 之间的证券划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基本原则(续)
5、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对手方。客户备付金 账户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对其自营备付金 账户实施关联交收
–关联交收的前提是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可正常完 成、自营备付金账户仍有可用于交收的资金
36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结算公司对参与人发送的有效的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将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将当日其余应收证券划入证券交收账户
参与人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待处分指令的:
将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 作为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事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
理办法》第68条处理(停止交易,由监管部门采取取 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以至将该公司纳入破产清算程 序等措施)
1、证券待处分指令
(1)何种情况下发送待处分指令 (2)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3)对有效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4)对当日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的
待处分指令情况的处理:
A、待处分指令无效 B 、未发送待处分指令
32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证券待处分指令的发送:
参与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义务、 且未事先提交足额交收履约担保品(自营证券) 的,必须发送证券待处分指令; 通过系统申报指令(依据数据接口规范); 在规定的时点前及时申报指令
40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参与人将证券交收账户或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划回指定证券账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A、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必须为原应收券的
–二级市场上,由结算公司净额清算、担保交 收的证券交易品种:A股、债券(含回购)、 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等证券交易 (暂不包括B股);
–部分发行类业务:配股、增发、市值配售、 国债场内分销等
15
基本原则(续)
2、 T+1交收期(T+1DVP)
证券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暂维持16:00
3、两段式的证券资金结算关系:
(2)最低结算备付金:
最低备付金缴存比例下调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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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3)交收价差担保品:
A、用途:担保全部的价差损失及处置费用等 B、最低限额管理:
初始最低限额为200万,按月计算和调整: 最低限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累计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的
天数×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 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暂定为20% C、自动扣收: 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 结算公司可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自动扣收
• 结算参与人名义的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交收担保品账户(自愿设立) 证券处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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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清算交收处理
要点:
• 清算处理后,对交收日用于交收的证券和资金 进行交收锁定
• 客户备付金账户可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将完成 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后的自营备付金余额用于客 户业务交收(关联交收)
2、交收担保品制度: 设立实施分为两个步骤: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I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3、自愿提交交收履约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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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1)担保品的构成(全部为现金) :
最低结算备付金与交收价差担保品两部分, 二者 之和大体相当于现行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水平
4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基本框架
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账户体系 清算交收处理 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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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基本原则
• 分级结算
–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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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待处分证券价值应足值: – 参与人补入资金优先用于满足当日交收; – 待处分证券价值不低于当日新增透支额; – 待处分证券价值的计算:
二级市场一般证券按其提交转入专用清偿账 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质押券按标准 券折算率折算;配股按配股价计算;市值配 售的证券按市值配售的发行价计算
– 待处分证券价值确定后,不因市场交易发生 的价格变化而调整
• 落实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 主要规范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 业务;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 业务,经征求结算参与人意见,仅作出原则 性规定;
– 主要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结算公司作为共同 对手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进行规范;其他 结算业务模式(如逐笔全额结算、FOP)因 适用范围有限或尚未实施,将结合市场发展 充分论证后制订
2、当日买入证券当晚 即完成过户和取得 所有权
• 结算业务规则: 1、根据资金交收完成
情况进行证券交收; 2、根据证券交收结果
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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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一、基本原则 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三、交收担保品管理 四、清算交收处理 五、交收违约处理 六、相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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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DVP): • 所有结算参与人 • 证券交易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