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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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7
【案件字号】(2021)皖12行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辉耿牛牛迟莹
【审理法官】张辉耿牛牛迟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鹏翔
【代理律所】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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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案涉地块于2004年8月8日由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阜阳市永盛拍卖有限公司现场拍卖,竞买到位于界××市××开发区陆鹰锯镰公司所属房地产一宗。2004年9月8日,界首市建设委员会给界首市国土局关于界首市陆鹰锯镰公司原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中载明,界首市陆鹰锯镰公司国有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本案中,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而《土地登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已经废止。据此,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及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更正通知书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均应予以撤销。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撤销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及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5: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8日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界首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给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位于中原东路北侧,面积6672平方米,年限五十年,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物流商住项目。2004年11月23日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及审批表中记载中原东路北侧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举的土地卷宗原件中未有标注为“仓储”用地土地登记卡。2019年7月21日,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界国用【2004】字第12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用途“商住用地”与土地登记卡中的土地用途“仓储”用地不吻合为由,作出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19〕81号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界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9月17日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界复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19〕81号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并送达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更正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提供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与土地登记卡不一致的充分有效证据,且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举的土地登记卷宗原件中出让合同载明是“建设商住项目”;申请及审批表中调查结果为商住用地;该原件中未有载明“仓储”用地的土地登记卡。据此,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人民政府对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的规定,判决撤销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1日作出界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19〕81号土地使用权证更正通知书;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界复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人民政府承担。【二审上诉人诉称】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其作出的“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持有的界国用(2004)字第
124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登记的用途为“商住用地”,而土地登记卡中记载的土地用途为“仓储”。其作出的“更正通知书”只是一种告知行为,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人民政府盗窃罪二审
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皖12行终2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界首市。
负责人肖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界首市明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朱会蕊,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何逢阳,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兵,该市司法局副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3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