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附表一、二-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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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
序
号
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
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号
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
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
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
统的;
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
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
声光报警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
号
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
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
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
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的
7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号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
风巷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
号
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
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
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
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③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④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号
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
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附表二:煤矿各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一)安全管理排查表
核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1.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等矿领导至少五人以上;
2.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在煤矿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条件。
3.设置安全、生产、通风、机电、调度(含监控)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1人以上;
4.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有会议的专门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5.高瓦斯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2.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记录、填写带班日志。
3
矿井图纸资料管理
1.必须有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以下图纸:①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②井上、下对照图③采掘工程平面图④通风系统图⑤井下运输系统图⑥排水、防火注浆等管路系统图⑦井下系统图⑧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⑨井下避灾路线图⑩监测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紧急避险系统图、压风及压风自救系统图、防尘及供水施救系统、通信及通信联络系统等《规程》规定的图纸;
2.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3.相关记录台帐建档备查:①安全办公会议记录②安全隐患排查记录③三违登记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记录④安全教育培训⑤瓦斯检查日报表、
测风记录、一通三防月报表⑥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记录⑦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
簿、带班下井记录等。
4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
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
投入保障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入井人员
管理制度;15.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6.火工品管理制度。
5
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安全、生产、通风、机电、监控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6
安全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石门揭煤、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大型设备运输、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及《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7 矿井保安煤柱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
2.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8矿井灾害预防
1.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2.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3.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
预案除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
4.煤矿应当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学习贯彻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矿井灾
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煤矿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
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
6.煤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煤矿每年至
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9矿山救护
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0劳动保护及劳动用工
1.必须按规定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矿用劳保服装,入井时必须按规定佩戴;
2.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3.所有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
4.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制订劳动定员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11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煤矿矿长、各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2.矿(井)级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区队负责人,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3.持外省证书的,在有效期满按规定参加广西区内复审。
1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2.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监测监控员、井下探放水工等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按生产需要配备;
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主要通风机司机、水泵司机、打点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13其他人员培训
1.煤矿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二)开采系统安全排查表
核查
项目
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1
矿井生产能力
1.矿井年产量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计划产量的10%(按核定能力计算);
3.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作业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2
矿井安全出口
1.矿井必须保持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少于30米,并按设计规定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2.井下每一水平、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3采掘接替计划1.禁止“剃头下山”式开采;
2.矿井必须有年度和月度采掘接替计划;
3.月度采掘计划应与实际相符。
4巷道断面
1.矿井主要巷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定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
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采煤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采煤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米,巷道高度达到要求;
项目
5
采区及工作面布置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6
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采用机械装载。
2.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3.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支护方式、工程质量、作业形式和空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原则上严禁无支护从事掘进作业。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7 采煤工作面及采煤方法
一般采煤工作面及采煤方法:
1.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及煤层赋存条件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必须实现壁式采煤并使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其它不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应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负压通风;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二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
项目
料支护,按规定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
从事开采活动;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3.矿井要设立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
量验收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合格和
作业安全;
4.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
业,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其工程质量、
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作业形式、特殊支
护、顶板管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综采工作面:
1.工作面端头维护必须符合《规程》要
求,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所有安
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
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
得小于20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人
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8m,并设专人维护;
2.工作面煤壁、刮板机和液压支架排列
整齐,呈一条直线。
当工作面煤层倾角大
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
措施;
3.液压支架不得有咬架、歪斜等现象,
支架立柱不得有漏液、跑液和自动降架现
象,顶梁和护帮升降收放灵活,不得有自
动卸载松动现象;
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应超前
支护和拉架。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
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
准;
5.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
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
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处理;
6.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超过支架的
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
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7.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处理倒
架、咬架、压架及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
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项目
8 “三下”采煤
在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采煤,必须按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开采。
(三)通风系统安全排查表
核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
1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水平、阶段)有总进、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采;
3.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4.井下爆破材料库(或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设计及供风标准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
并根据开采变化进行修订,按标准进行配风;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按规范规程要求编制;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风量必须按标准供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井下风速符合规定。
3
主要通风
1.矿井必须安装二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定期交替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机
2.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
内开动,且能满足通风要求。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主要通风机应配备反风装置;
5.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4主要通风机附属设施
1.主要回风井口应有引风道、防爆门、人行风门;
2.主要通风机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机房内有专职司机值班,有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系统图、运行记录及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皮带传动的应设防护装置;
4.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5局部通风
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并保持连续运转,其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工作面的通风需要,严禁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并有专人管理;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局部通风机;
3.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2个掘进工作面;
4.硐室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采用通风方式通风;
5.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正常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必须三专供电,或采用双风机双电源;
6.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并且每10天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
7.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并挂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发现问题牌管理;
8.巷道贯通遵守《规程》第108条
的规定,并有贯通措施。
6通风设施
1.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窗、
风桥、密闭、栅栏、防爆门等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规程允许的
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2.采空区、废弃巷道、不行人的联络巷、大于6米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
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7 矿井测风及管理制度
1.设立有“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队伍;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
2.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矿井应按规定测风、调风,有记录和报表;
3.矿井应设井下测风站,测风站按规范设置;配足测风仪表,测风仪表能满足测风需要,且定期进行检定并取得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
4.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5.测风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