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题眼”怎么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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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题眼”怎么找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

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

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者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

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

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

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2)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3)新出台的法律规范。

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

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

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

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

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

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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