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屠宰检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化的生猪屠宰场,有着严格的检疫流程和要点,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未宰检疫在生猪被屠宰前,需要进行未宰检疫。
未宰检疫是指对将要屠宰的生猪进行身体状况、疫病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未宰检疫的生猪才能被送到屠宰场进行屠宰。
未宰检疫可以通过目视检查、体温测定、抽血检验等方式进行。
2. 屠宰前准备在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需要对生猪进行登记和分拣,确定生猪的来源和目的地。
同时要对屠宰场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屠宰环境卫生。
3. 屠宰过程生猪被送到宰杀间后,需要进行电击麻醉和宰杀。
在宰杀过程中,需要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生猪进行肢解和处理。
4. 屠宰后检疫在生猪被宰杀之后,需要进行屠宰后检疫。
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已经宰杀的生猪进行外观检查、内脏检查和器官检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同时需要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和处理。
1. 动物健康状况在未宰检疫和屠宰后检疫中,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主要包括生猪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情况、步态和皮毛等外观特征。
对于出现异常状况的生猪,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疫和处理,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2. 疫病监测在未宰检疫和屠宰后检疫中,需要对生猪进行疫病监测。
主要包括口蹄疫、瘟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丹毒等疫病的检测。
只有经过疫病检疫合格的生猪才能被允许进行屠宰和加工,以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3. 屠宰环境卫生在屠宰前准备和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主要包括宰杀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废弃物的及时清理和处理,以及屠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
只有保持屠宰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才能确保生猪肉品的卫生安全。
4. 应急处理在未宰检疫和屠宰过程中,一旦发现生猪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
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在生猪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前,对其进行检疫和检查,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屠宰产品的安全卫生。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生猪进场检疫生猪运抵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进场检疫。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毛色等进行全面观察和检查。
主要包括生猪的精神状态、步态是否正常、有无呼吸困难等。
同时也需要对生猪的耳标进行核对,确保生猪的来源和身份信息正确无误。
经过进场检疫后,符合要求的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检疫。
这个环节是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
检疫人员需要将生猪单独隔离,并进行定期观察和检测。
一旦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需要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3.生猪体检在隔离检疫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体温、呼吸、心率、皮肤、粘膜等进行仔细检查。
同时也需要对生猪进行血液检测、粪便检测等实验室检测。
确保生猪没有携带疾病并且身体健康。
4.生猪屠宰前检疫在生猪进行屠宰前,需要进行最后一次的检疫。
确保生猪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保证屠宰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1.疫病防控生猪屠宰检疫的核心在于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观察,确保生猪没有携带疫病。
遇到有疫病症状的生猪需要及时隔离和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
2.检疫人员素质检疫工作需要严谨和细致,检疫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还需要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和可靠。
3.检疫设备和工具在生猪屠宰检疫的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设备和工具。
比如体温计、心率仪、血液分析仪等。
这些设备需要保持干净和消毒,确保检测的准确性。
4.疫苗接种和防治生猪在进场前需要接种相应的疫苗,保证生猪没有携带疾病。
同时也需要对生猪进行定期的防治工作,确保生猪的健康。
5.合理的检疫流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需要合理设计。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对畜禽产品实施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
生猪屠宰检疫的目的是通过对生猪进行检疫、监管和检测,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一)入场检疫1. 生猪进入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入场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和异常情况。
还需检查生猪的检疫证明、运输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对于没有明显异常的生猪,入场检疫可以通过。
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生猪,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并酌情处理,不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或者退回。
(二)屠宰前准备1. 入场检疫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定点屠宰场的登记、称重、储存、分类等工作。
2. 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屠宰检疫1. 屠宰前,对生猪再次进行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细致的观察,检查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子、口腔、耳朵、乳房、生殖器等部位,以及内部器官和腔体。
(四)宰前检验1. 屠宰前,需要对屠宰生猪进行宰前检验。
检验员对生猪的皮肤、肉色、肌肉质地、肿瘤、脓肿、肿胀、水肿、出血、异色、肠道杂物等进行检查。
(五)屠宰处理1. 进行屠宰处理。
屠宰刀具需要进行消毒并定时更换,避免屠宰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的可能。
2. 需要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处理,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等工序,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卫生安全。
(一)检查生猪的外观和行为状态1. 注意观察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异常情况。
(二)检查生猪的身体状况2. 对生猪的内部器官和腔体进行检查。
(三)检验生猪的肉品质和卫生状况(四)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进行屠宰前的检查和检疫,旨在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般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生猪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2. 屠宰场接收: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应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
检疫人员会检查生猪的身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以及相关的疫情史。
3. 检疫检查:生猪被随机选取或全面检查,包括体外检查和体内检查。
体外检查包括检查皮肤、毛发、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是否正常;体内检查则是通过剖检或解剖检查来检查肌肉、内脏等是否正常。
4. 病原检测:如果生猪在检查中被怀疑有疾病,或者屠宰场存在疫情,检疫人员可以采集样本进行病原检测,以确定有无传染病。
5. 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生猪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检疫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隔离、治疗、销毁等。
6. 屠宰过程监督:在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会对屠宰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 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生猪,会被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会附在生猪及其产品上,证明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具体规程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进场的生猪进行检疫和监督,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以
下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 准备工作:
- 检疫人员需佩戴好检疫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 检疫人员应检查自身是否有任何传染病或感染病的症状。
- 准备好检疫记录表、标签等必要的工具。
2. 进场检查:
- 检疫人员到达屠宰场后,首先对进场的生猪进行检查。
- 检查生猪的外观,包括毛色、体型和行动是否正常。
- 注意观察生猪是否有任何异常现象,如呼吸困难、腹泻等。
- 检查生猪的耳标是否齐全,并与记录表上的信息核对。
3. 检疫处理:
- 对于外观正常、无异常现象的生猪,可以继续进行屠宰处理。
- 对于有异常现象的生猪,如呼吸困难、腹泻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通知兽医进行
进一步检查。
- 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的生猪,如猪瘟、口蹄疫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置。
4. 屠宰过程监督:
- 检疫人员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监督屠宰场是否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设备、消毒设备等。
- 检查屠宰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并定期更换、消毒。
- 监督屠宰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如交叉污染、混淆屠宰等。
5. 检疫记录:
- 检疫人员需记录每一头生猪的信息,包括耳标号、屠宰日期等。
- 将正常的生猪标上合格标签,并进行编号。
- 对于异常的生猪,应在记录表上注明,并详细描述异常症状。
- 检疫人员需定期整理和归档检疫记录,以备查证。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在屠宰前进行的检查和检疫工作。
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疫病传播。
本文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要点。
一、检疫流程1. 接收生猪: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必须先进行接收检查。
接收检查的目的是确认生猪是否具备屠宰条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疾病症状。
2. 检疫检查:在接收合格后,生猪需要进行检疫检查。
检疫人员会对生猪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检查,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观察,以及对皮肤、粪便、呕吐物等进行检查。
还会对特定疾病进行检测,如猪瘟热、猪蓝耳病等。
如果发现疫病或可疑病例,将暂停该批生猪的屠宰。
3. 屠宰:通过检疫检查合格的生猪将进行屠宰。
屠宰过程中,屠宰场需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生猪肉制品的卫生安全。
4. 审查和验收:屠宰完成后,对屠宰车间、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审查和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的生猪肉制品才能出售和流通。
5. 封存管制:封存检疫合格的生猪肉制品,将其进行标识并进行管制,确保只有经过检疫合格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二、检疫要点1. 疫情查明:疫情查明是保证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接收生猪的时候,必须查明生猪的来源,确保生猪未受到疫病的感染。
2. 体检观察:在检疫检查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体检观察,包括对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观察。
如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处理。
3. 环境卫生:屠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屠宰车间、设备和周围环境。
屠宰场应该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
4. 实验室检测:对特定疫病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生猪不患有疫病。
特定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应有专门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结: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生猪进行检查和检疫,可以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们的健康。
检疫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检疫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疫情查明、体检观察、环境卫生、实验室检测和封存管制等要点,以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针对屠宰场内活体猪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进场检查:疫区内的猪只在运输到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进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疫区内是否有疫情报告、病死猪处理制度是否完善、车辆、人员是否做好防护等。
2.入场检查:进场检查合格的猪只需要再进行一次入场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体温、健康状况、耳号是否与证件一致等。
3.隔离观察:猪只入场后,需要在隔离区进行观察,观察期间对猪只进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等。
4.屠宰前检查:进入屠宰环节之前,对隔离观察期内猪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主要包括体温、体质、身体是否有异常等。
5.屠宰:通过前面几个环节的检查合格后,可以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需要注意卫生条件、环境温度、屠宰工具的清洁度等。
6.检疫取样: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对猪只进行检疫取样,取样部位包括腹腔淋巴结、肾上腺、肝脏等。
取样之后,需要送往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7.屠宰检查:屠宰结束后,需要进行屠宰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猪肉细菌总数、沙门氏菌、副溶血性链球菌等。
8.合格证明:经过检疫检查合格的猪只,可以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作为放行和销售的依据。
1.健康检查:对猪只进行健康状况的检查,包括体温、活动度、呼吸是否正常、毛色是否鲜亮等。
2.疫情检查:进场前、入场时、屠宰前等环节,需要对猪只来自疫区,或疫区内是否有疫情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
3.耳号核对:入场时、屠宰前对耳号与证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防止猪只流向混杂。
5.屠宰环境卫生:屠宰场内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保持通风、干净,清洁宰杀设备等。
6.检疫取样规范:取样时需要选择合适的部位,保持取样器具的清洁,避免交叉感染。
7.检疫报告及记录:对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检疫样品编号、检测结果、合格数量等。
8.对不合格猪只的处理: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猪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其投放市场。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检疫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
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申报受理:先申报,后受理。
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
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已经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食品之一。
而猪肉的质量安全也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屠宰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送检程序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送检程序。
送检程序是指生猪运抵屠宰场后,由生猪交易的双方卖方与买方将生猪无害性证明以及相关检验或检测数据报送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2. 检验程序送检程序合格后,接下来就是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是指在屠宰前对生猪进行各项检验,确保生猪的安全卫生,化验检测项目有: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疫霉病等。
对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员会进行外观检查、体温测定、血液检测、组织检疫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3. 屠宰程序经过检验合格后,生猪进入屠宰程序。
屠宰程序中,需要对生猪进行宰前净化、麻醉、杀伤等过程。
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且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4. 检测程序屠宰之后,还需要进行检测程序。
检测程序主要是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各项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肉质检测、菌落总数检测、病原菌检测等。
确保屠宰后的猪肉符合卫生标准,可以放心食用。
5. 包装程序检测合格后,猪肉会进行包装程序。
包装程序是指将经过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分割、真空包装等程序,以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以上就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可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 生猪检验标准生猪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不同地区可能有相应的生猪检验标准,但基本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是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确保不患有传染病。
2. 屠宰环节要求屠宰环节要求屠宰刀具要保持锋利,确保杀伤效果,减少猪肉受到伤害。
同时在屠宰过程要注意卫生,保持操作场所清洁。
另外需要对屠宰场的卫生条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第一篇: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基本条件 3.1检疫设施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3.2检疫人员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3屠宰场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生猪入场检查4.1 入场索证。
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验证查物。
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5.2.1 准宰健康生猪。
5.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 909-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swine carcass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emergency slaughter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synchronous inspection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bio-safety disposal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flock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
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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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
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血、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1 监督场(厂、点)方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2 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
7.1.3 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将阳性样品及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7.2 头蹄及体表检查
7.2.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2.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2.3 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
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2.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3.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3.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3.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3.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着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3.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4 胴体检查
7.4.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4.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4.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 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4.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5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 30 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6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7 结果处理
7.7.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7.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7.2
7.7.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7.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8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