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 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 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 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 征;
案例
4.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 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5. 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包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的技术特征,如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或使用方法的技 术特征; 6. 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当写入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7. 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 补入说明书中;
1. 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 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 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 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 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例: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 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b)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 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代理人应当判断 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 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 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 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3) 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 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 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 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格式审 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 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 顺序编号; (4)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 “如图……所示”的用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有表格; (5)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 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 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 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内容
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 条作了规定。
(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 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 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 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第13条第1款、第18条至第23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 摘要不应当加标题,可连续书写; 3. 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 4. 全文不得超过300个字; 5. 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
(c)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 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 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案例
(d)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 空间形状;案例
(e) 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如板材、棒材等,其 板状、棒状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不能作为产品的特 定形状特征。
5.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指的就是实用性。
6.新的技术方案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 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 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a) 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b) 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c) 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
(6)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 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 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案例
八.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 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 及主要用途,尤其应写明反映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在 形状和结构上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写成广告或者单 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
4. 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 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5.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 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 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表格, 但不应有任何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 等,他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五.说明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 容: 1.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 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 果;
六.说明书附图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 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 附图必须用制图工具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 线,图形线条和引出线应为黑色并且均匀清晰,不得使用 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绘制,图上不得着色;案例 3. 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用“图1、图 2……”表示;
8. 权利要求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 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 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 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
9.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 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 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 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 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 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
7.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 的医疗器具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 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 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决定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 审查的要求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 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规 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 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 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 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案例
应该注意的是:
(a)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 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 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 的形状特征;形状(仿水果形状图) (b)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 品的形状特征;
4. 附图的清晰度和大小应当保证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 清楚地分辨出图的细节; 5. 同一零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并且与说明书相 同,附图中不应缺少说明书中提到的附图标记; 6. 多页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 7. 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关键词应 当使用中文,必要时须用外文作出说明的,可将外文加括 号注于中文的一侧;案例
第三节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初步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 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 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 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此外,权利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不确定用语(小鸡图) (1) 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由一句话构成,因此仅允许在权
利要求的结尾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 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 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 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 权利要求书不应当加标题;
8. 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 要的文字和符号,框内的文字必须打字或用仿宋体、楷体书 写工整、清晰; 9. 同一幅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清楚显示其中 某一组成部分时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
七.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 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产品
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 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 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 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应该注意的是:
(a)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 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 体。
(d)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 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
(e) 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 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 板等;
(f) 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 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 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2. 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 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 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 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 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 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 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能自然得 到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 护的产品的构造。
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 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 利保护的客体。案例
4.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 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 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 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案例 案例
3.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 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 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 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 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 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案例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定义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 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用新型的定义中包括了以下六要素:产品、形状、 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