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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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的特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特点是标的物为基本建设工程,主体存在限制,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和要式性。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性。

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这些工程通常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对承包人的专业能力和工程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

二、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对这些领域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此外,国家还通过审批、验收、监管等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主要包括合同的名称、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价款支付等内容。这些要式性要求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利于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我国政府推荐的用于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化文本,其中包含了合同订立所需的基本条款,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诺成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即告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这种合同类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的效率。

六、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质量要求较为严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投资规模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对质量的要求也较为严格,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还要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主体资格的限制性、国家管理的强制性、合同形式的要式性、合同成立的诺成性以及履行期限和质量要求的严格性等特性。了解这些特性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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