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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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相关资料 (2)
(一)简介 (2)
(二)业务范围: (2)
(三)组织结构: (4)
(四)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5)
(五)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11)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一)简介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原广东省企业协会)是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3年。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简称广东省企业两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套办事机构。

广东省企业两会是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

广东省企业两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

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政治地位等开展各项活动。

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能运用市场手段整合资源的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广东省企业两会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在全省各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下,以江泽民同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题词为指针,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

将实践性、社会性、服务性、学术性融为一体,围绕调查研究、人才培训、企业咨询、市场开拓、融资服务、市场准入、信息服务、企业评价、刊物出版、内外交流、三方机制、雇主工作、法律咨询服务等多方面的智力服务,进行大量、有益的工作。

广东省企业两会现有会员6000多家,其中团体会员3800多家,个人会员2200多名,是广东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功能最全、影响最广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省企业两会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会工作,不断扩大协会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积极开展有效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在企业和企业家间形成一股凝聚力和辐射力,在广东省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并为积极创造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的经济新格局而努力。

(二)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及市场环境的研究、交流及推广应用,
推进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及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举办各类学术研讨班、经济论坛讲座等;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国家经贸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协助推进政企分开、市场准入等;
2、总结推广企业改革、创新成果与市场竞争、发展的经验,评审企业
现代化成果,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3、开展全省企业百强排序工作及推选全国企业500强排序单位;
4、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政治地位;
5、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服务,出版发行《南方企业家》杂志和有关企业工作书刊及音像制品;
6、组织中外企业与中外企业家的双向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7、代表我省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参加中企联组织的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会议,发展与各国雇主组织的省(州)、市级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参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活动;
8、指导我省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协)会、企业家协会及有关行业团体,企业团体工作,发挥协会网络整体功能作用。

9、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组织结构:
(四)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企业联合会(GUANGDONG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是以本省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会作为广东省雇主组织,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组成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和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包括: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

(四)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省行业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和企业经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五)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

(六)主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我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七)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省企业管理水平。

(八)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九)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全省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2)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学会;
(3)经济研究机构;
(4)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二、荣誉会员。

对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港澳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授予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四)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
(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会长、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出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五)对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七)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十)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

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领导本会业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分红;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应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企业家协会(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依法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推动全省企业家开展自主创新和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包括:
(一)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

(二)依法代表企业经营者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

(四)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经营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五)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

(六)主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我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七)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省企业管理水平。

(八)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九)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2)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
(3)经济研究机构专家学者;
二、荣誉会员
对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港澳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授予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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