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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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概念题
1.国家工作人员(人大2012年研)、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大2009年研)
答:(1)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包括: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更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武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1)贪污罪(浙大2008年研);
(2)私分国有资产罪(武大2009年研)。

答:(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违反国家规定。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③私分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客体均为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不同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产,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挪用公款罪(人大2011年研)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受贿罪(武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5.斡旋受贿(西北政法2005年研)
答: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相关试题:请简要回答贪污罪的主体类型。

(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典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a.主管,主要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b.管理,主要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
c.经营,主要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活动;
d.经手,主要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a.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刑法典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
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b.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

c.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武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特征。

(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
还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包括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类型: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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