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友邦保险产品手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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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公司简介 (1)
险种简介……………………………………………………………………………A1-A6 费率表………………………………………………………………………………B1-B28 职业代码表…………………………………………………………………………C1-C26 核保规则……………………………………………………………………………D1-D20 医务中心体检规则…………………………………………………………………E1-E4 POS规则及流程……………………………………………………………………F1-F19 理赔处理程序………………………………………………………………………G1-G6 保险法节选…………………………………………………………………………H1-H10 条款………………………………………………………………………………I1-I278 现金价值表………………………………………………………………………J1-J398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中国经济在新世纪全面融入全球经济所激发的活力将再次赋予中国保险业新的增长机遇,保险事业的发展空间将更为广阔。

寿险营销更是一项朝阳无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

当然,更加严峻的挑战也已成为摆在我们每位业务员面前的一道严峻的课题。

在当今价格竞争已不再是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手段,服务已成为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的时代。

一个有远见的业务员绝对不是一个短期行为者,把自己培养成知识丰富全面、具有最强敬业、爱业精神的优秀保险代理人才是迈向成功的首要条件。

友邦保险的先进服务理念和营销手段以及强大后勤支援,将成为你们迎接挑战的最大利器!
经改版后的《业务员手册》,内容更充实、实用性更强,真正体现了友邦保险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专业经营、诚信服务宗旨。

它将是你最好的展业伙伴,最实用的指引工具。

谨向为此手册付出心血的公司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鲍可维
二零壹二年四月
美国国际集团(AIG)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AIA)
深圳分公司简介
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是享负盛名的国际性美资保险及金融机构,亦是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机构。

AIG下属的公司在全球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营人寿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水险、再保险、金融服务保险及一系列金融服务和投资管理业务。

AIG拥有超过3,065亿美元(2000年)的总资产,其股票在纽约、伦敦、巴黎、瑞士及东京的股票市场上市。

美国国际集团已连续多年获得世界权威评鉴机构授予的最高信贷等级评分:标准普尔(AAA)、穆迪(Aaa)及AMBest(A++)。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Ltd., 简称“友邦保险”或“AIA”)是美国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自1931年在上海始创以来,已为东南亚的客户提供人寿保险服务达六十多年之久,乃东南亚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

其总部设于香港,连同其分支公司及联营公司,通过其十万名保险顾问队伍,为上海、广州、深圳、佛山、香港、澳门、台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汶莱、关岛、印尼、菲律宾、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地提供一系列的保险产品及服务。

友邦保险并获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授予“AAA”最高公司及财务实力评级,证明其财务实力之强。

经中国政府批准,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深圳开业,成为进驻深圳的首家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作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继上海、广州之后进入中国的第三家寿险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秉承了集团公司服务至上的优良传统,致力于为深圳人民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和优质服务,为中国保险事业做出贡献。

2000年9月,为了感谢保户的信任和支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特别提供美国国际支援服务(AIAS卡)予投保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

AIAS卡是一项24小时全球电话支援服务,客户无论身在何处,均可透过免费电话热线以不同的语言(普通话/粤语/英语)查询服务。

同时,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与母公司
美国国际集团下属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已建立起一个全球范围,遍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服务网络。

持有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签发的个人寿险、意外伤害或健康险保单,并侨居在该网络地区的人士,均可享有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代收保险费、理赔及其他保户服务。

美国友邦都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国人民提供最优质的、最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险种简介目录
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1
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A1-1
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60JEPA1-2
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5JEPA1-2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WLP)A1-3
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A)A2-1
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B)A2-1
友邦附加常春藤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PR)A2-2
友邦金阳给付八十周岁年金及养老寿险 (EPLA)A3-1
友邦金泰年金寿险(PLES)A3-1
友邦金安年金保险(20PM)A3-2
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 (20GA)A3-2
友邦明日之星年金保险(JSE)A3-2
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EI)A4-1
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WLI)A4-1
友邦运财星趸缴保费五年期两全保险(5YE)A4-2
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EL88&DD)A4-2
友邦定期寿险附加合同(TR)A5-1
友邦加惠定期寿险(趸缴)(ETR)A5-1
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WP)A5-2
友邦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合同(APWP)A5-2 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EWP)A5-2
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PB)A5-2
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IPA)或A6-1
友邦附加加惠意外伤害保险(EPA Rider)A6-1
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儿童计划(JPA)或A6-1
友邦附加加惠意外伤害保险-儿童计划(EPA Rider)A6-1
友邦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CI)A6-2
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JCI)A6-2
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期间被保人年满50、55、60、65周岁或15年、20年、25年
缴费期限趸缴或同保障期间
承保年龄 60 天- 50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给付额同基本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可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现金红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决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
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投保人。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
缴费期间至被保人年满54、59周岁或趸缴、 5年、10年、15年、20年、
25年缴清
承保年龄60 天-65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生存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
日,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予投保
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
单终止
•增值红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
起,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若公司决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合同满期时与保险金
额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保险金额一同给
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60JEP
保障期间至被保人年满60周岁
缴费期限年缴至17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15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领取等值
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增值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
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
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
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5JEP
保障期间至被保人年满25周岁
缴费期限年缴至17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15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领取
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增值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
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
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本
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
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WLP)
保障期间终身寿险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
缴费期限缴费至被保险人年满49、54、59周岁或趸缴
承保年龄 18 – 60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
故保险金。

●满期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时,可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
金。

●增值红利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分配的红利为增值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时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此前身故,以分配的增值红利将与
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现金红利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分配的红利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给付,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满期。

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A)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或年缴至14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12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将退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本附加合同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B.投保人已缴付的本附加合同的按年缴费率计算的全部分期缴
付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减去其曾领有的高中教育年金后
的余额。

●教育年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将分别于被保险人
年满十五周岁后、十六周岁后和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单
周年日给付高中教育年金予投保人。

●教育金红利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
年度起,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决定教育金红利的分配。

若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
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与高中教育年金一并给付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身故,将退还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
予投保人。

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EF(B)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或年缴至17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15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将退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本附加合同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B.投保人已缴付的本附加合同的按年缴费率计算的全部分期缴
付保险费(或趸缴保险费)减去其曾领有的大学教育年金后
的余额。

●教育年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将分别于被保险人
年满十八周岁后、十九周岁后、二十周岁后和二十一周岁后的首
个主合同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大学教育年金予投保人。

●教育金红利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
年度起,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决定教育金红利的分配。

若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
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与高中教育年金一并给付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身故,将退还已分配但未领取的教育金红利的现金价值
予投保人。

友邦附加常春藤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PR)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50、55、60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或同保障期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前身故,可获得不少于合同现金价值的身故保
险金,再加上红利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养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50、55、60周岁合同满期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部
或部分养老金。

满期时未领取的部分可与本公司另行约定,选择
以定额领取或定期领取的方式继续领取。

●养老金红利已分配的养老金红利将于合同满期时与养老金一同处置。

友邦金阳给付八十周岁年金及养老寿险(EPLA)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
缴费期间品种A 至五十四周岁或趸缴、3年、5年、10年、15年、20年品种B 至五十九周岁或趸缴、3年、5年、10年、15年、20年承保年龄品种A 18 - 54周岁
品种B 18 - 59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给付额同基本保险金额
•年金品种A自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起,品种B自被保险人六十周岁起,每月领取年金。

首年度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以
后每年递增第一年度领取金额的百分之五。

领取年金最长可至被保
险人八十周岁。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仍然生存,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友邦金泰年金寿险(PLES)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10年缴清或缴费至被保险人59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59 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给付额同基本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生存金每三个保险单年度领取等值于5%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满60周岁,领取等值于 30%基本保险金
额的祝寿金。

•年金自被保险人61周岁起,每年领取等值于2.5%基本保险金额的年金•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金安年金保险(20PM)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10年、20年
承保年龄 60天- 65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给付额同基本保险金额
•年金本公司将自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起, 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予年金受领人, 其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

•满期金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满期.若被保险人于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20GA)
缴费期间趸缴、3年、5年、10年、15年、20年
承保年龄品种A 18 - 54周岁
品种B 18 - 59周岁
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金。

•二十年保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公司将每月给付基本保险
金额百分之十的年金予年金受领人。

若年金受领人在领取年金
期间身故,公司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合法的继任年金受领人。


同分品种A和品种B,品种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五
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品种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
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友邦明日之星年金保险(JSE)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
缴费期间年缴至17周岁
承保年龄 60 天- 13 周岁
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自被
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合同的保
险金额等值于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身故时该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四周岁以下儿童除外)•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年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生存年金予投保
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可领取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
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EI)
保障期间
缴费期间同保障期间
承保年龄
15年EI 60天—50周岁
20年EI 60天—45周岁
25年EI 60天—40周岁
EI50 18岁—45周岁
EI55 18岁—50周岁
EI60 18岁—55周岁
EI65 18岁—60周岁
保险责任保险单有效期内,每年保险金额递增首年度保额的百分之五。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含有此前所有增值保额的当年保险金额。

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满期时,将得到含有累计各年度增值保额的保险金额。

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WLI)
保障期间终身寿险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
缴费期间缴费至被保人年满54、59、87周岁或趸缴、3年、5年、10年、15
年、20年缴清。

承保年龄 18周岁- 65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保单生效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保险金额递增首年度保额的百分之
五。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
该年度保险金额的赔偿金。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领取等值于该年度保险金额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友邦运财星趸缴保费五年期两全保险(5YE)
保障期间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缴费期间趸缴
承保年龄 60天- 65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等值于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未满4周岁,其身故保险金按比例折算。

●残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残废,给付被保险人
等值于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残废保险金。

(仅适用于残废发生时,
年满十八周岁且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被保险人)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
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给付投保人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或趸缴
标准保险费(以较大者为准)的满期金。

注:四岁以下儿童保险死亡赔付按如下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计算:
0-1 岁20%1-2 岁40%
2-3 岁60%3-4 岁80%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EL88&DD)
保障期间终身寿险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
缴费期间缴费至被保人年满59周岁或趸缴、10年、20年缴清
承保年龄 18周岁- 55周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首次诊断金
●首次诊断金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九十天后,若被保险人患有以下二十项重大疾病
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 50%作为首次诊断
金。

癌症失明
慢性肾功能衰竭失聪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严重烧伤
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
中风瘫痪
急性心肌梗塞阿耳茨海默氏症
冠状动脉外科手术良性脑肿瘤
主动脉外科手术重型脑损伤
心瓣膜手术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植物人
●康复金被保险人在获得首次诊断金后的第五年仍然生存, 可获得基本保
险金额的50%作为康复金,以使其家庭生活安康,保险单终止。


康复金也可选择在五年内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前领取,以获得及
时的经济支援。

●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残废(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并在
残废持续期内,或首次诊断患有以上重大疾病,将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领取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首
次诊断金的满期金,保险单终止。

友邦定期寿险附加合同(TR)
保障期间
缴费期限同保障期间
承保年龄
10年TR 18岁—50周岁
15年TR 18岁—45周岁
20年TR 18岁—40周岁
25年TR 18岁—35周岁
TR55 18岁—50周岁
TR60 18岁—55周岁
保险责任 10、15、20、25年及至55周岁或至60周岁定期寿险保障,保障期内身故,给付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友邦加惠定期寿险(趸缴)(ETR)
缴费期限:趸缴
承保年龄:
5年ETR 18岁—55周岁
10年ETR 18岁—50周岁
15年ETR 18岁—45周岁
20年ETR 18岁—40周岁
25年ETR 18岁—35周岁
ETR55 18岁—50周岁
ETR60 18岁—55周岁
保险责任
5、10、15、20、25年及至55周岁或至60周岁定期寿险保障,
保障期内身故,给付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给付受益人等值于基本
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残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残废,给付被保险
人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残废保险金。

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WP)
1.承保年龄:18-55周岁
2.豁免保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残废,在残废持续期内,豁免投保人应缴付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友邦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合同(APWP)
1.承保年龄:18-55周岁
2.豁免保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残废,在残废持续期内,豁免投保人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预支主合同的保险金:第1年保险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第2至第5年度,每年递增第一年度保险金额的5%;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全部预支完毕,主合同效力终止。

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EWP)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残废(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则可于残废持续期内,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和同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PB)
保险责任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死亡或残废(定义以保险合同为准),则可于残废持续期内,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主合同和
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期间等于以下三者中之最小者:
a) 主合同之缴费期限
b) 22年减去被保人(儿童)的投保年龄
c) 60年减去投保人(家长)的投保年龄
保险费计算方法说明:
本附加合同以每100元人民币主合同保险费为计算单位,并根据投保人年龄及最长豁免缴费期限确定保险费。

●被保人年龄在60天-17岁之间,且其投保人年龄在18-50岁之间者,可申请
投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将于被保人年满22周岁或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自动失效。

●缴费期间同保险期间
●最长豁免缴费期为以下二者中之最小者
a)主合同之缴费期限
b)22年减去被保人(儿童)的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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