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租赁税会差异如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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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租赁税会差异如何纳税调整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
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如果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是否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可以由纳税人进行选择。
如果企业所得税选择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相应存在税会之间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相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仅应当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列,同时还应当调整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并未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调整栏,可以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
举例:A公司对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每月应计提房屋折旧费用0.5万元,房屋租赁从2017年10月1日开
始,免租期为3个月,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两年共应收取的房屋租金为27万元,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预付租金20万元,剩余租金7万元在合同到期之前3个月内一次付清。
首先,按照会计直线法应确认2017年其他收入为3万元,应确认其他业务支出1.5万元;2018年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2万元,其他业务支出6万元;2019年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2万元,其他业务支出6万元。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2017年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0万元,按照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20÷27×0.5×27=10万元,因此,2017年应调增“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为20-3=17万元,应调减“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相应的支出为10-1.5=8.5万元;2018年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及支出均为0,应调减“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为12万元,同时调减“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支出6万元;2019年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7万元,应确认折旧费用7÷27×0.5×27=3.5万元,应调减“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为12-7=5万元,应调增“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相应的支出6-3.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