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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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林业部令第4号公布,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共8项
事项名称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事项编码
3710820103004
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划选)
子-002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实施主体
荣成市野生动植物防治检疫站
承办科室(单位)
荣成市野生动植物防治检疫站7569029
及联系电话
审批对象
全市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省际间调运时提供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份数
4、林木种苗需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前置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7570107
(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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